木结构胶粘能力检验标准

发布 2021-05-29 03:38:28 阅读 8727

《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规定,承重结构使用的胶,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胶连接的耐水性和耐久性,应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

对于在使用中可能受潮的结构以及重要的建筑物,应采用耐水胶;对于在室内正常温度、湿度环境中使用的一般胶合结构,可采用中等耐水性胶。

承重结构用胶,除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明外,尚应在使用前按下述的“胶粘能力检验标准”的规定检验其胶粘能力,检验合格者方能使用。

一)方法概要。

胶的胶粘能力,可根据木材胶缝顺纹抗剪强度试验结果进行判定。对于承重结构用胶,其胶缝抗剪强度不应低于表3.7.1 规定的数值。

二)材料要求。

1.胶合用木材应用软木松(如红松等)或栎木、水曲柳制作。若需采用其他树种木材,应有经鉴定通过的技术报告。

2.胶液的工作活性,在20℃±2℃室温下测定时,不应少于两小时。

3.胶合时木材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5%。

三)试件制备。

1.试条规格。

试条由两块 25mm×60mm×320mm 的木板组成(图3.7.1)。木纹应与木板长度方向平行,年轮与胶合面成40°~90°角。不得采用有树脂溢出的木材。

试条胶合前应经刨光,胶合面应密合,边角应完整。胶合面应在刨光后2 小时内涂胶。涂胶。

前, 应清除胶合面的木屑和污垢。涂胶后应放置15 分钟再叠合加压, 压力可取 0.4 n/mm2 ~0.6n/mm2。在胶合过程中,室温宜为20℃~25℃。

试条在加压状态下放置 24 小时,卸压后再养护24 小时,方可加工试件。

2.试件加工。

将试条截成四块(图 3.7.1),按图3.

7.2 所示的形式和尺制成四个剪切试件。试件刨光后应采用钢尺检查,两端必须与侧面垂直,端面必须平整。

试件受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5mm。

四)试验装置与设备。

试件应置于专门的剪切装置(图3.7.3)中,在小吨位(一般为40kn)的木材试验机上进行试验。试验机测力盘的读数精度,应达到估计破坏荷载的1%或以下。

五)试验条件。

1.干态试验应在胶合后的3~5 天内进行。

2.湿态试验应在浸水24 小时后立即进行。

六)试验要求。

试验时,应先用游标卡尺测量剪切面尺寸,准确至0.1mm。试件放在夹具上应保证胶合面与加荷方向一致,加荷应均匀,加荷速度应控制试件3~5 分钟内破坏。

试件破坏后,记录荷载最大值;测量试件受剪面上沿木材剪坏的面积,精确至 3%。

七)试验结果的整理与计算。

剪切强度极限值按下式计算,精确至0.1n/mm2:

八)取样方法及判定规则。

1.对一批胶的检验,应至少用两个试条制成八个试件进行,每一试条各取两个试件作干态。

试验,两个作湿态试验。若试验结果符合表3.7.

1 要求,即认为该试件合格。若有一个试件不合格,须以加倍数量的试件重新试验,若仍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胶被判为不能用于承重结构。

2.若试件强度低于表3.7.1 所列数值,但沿木材部分剪坏的面积不少于试件剪面的75%,则仍可认为该试件合格。

3.对常用的耐水胶,可仅作干态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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