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工程

发布 2021-05-30 09:12:28 阅读 8591

1)材料。制作木结构用的板、方材宜**经过干燥的成材,若受条件限制只能**原木时,则当木材运到工地后,应按设计要求的尺寸,预留干缩量,立即锯割,合理堆垛并加遮盖,进行自然干燥。结构中所用钢材的钢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所有钢件均应除锈,并涂防锈油漆。

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在结构上悬吊或堆放设计未考虑的荷载;不得在结构构件上钻凿通孔,或其它管道的孔洞;并不得挖刻装设搁板用的凹槽或载口。木结构制作、装配完毕后,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检查、记录材料质量、结构及其构件尺寸的正确程度及构件的制作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准吊装。

2)木结构的支撑和锚固。

a)制成的木结构及木构件应置于仓库或敞栅下储存,堆放时,每层应加置厚度相同的板条垫平,防止变形翘曲。

b)结构坚直置放时,其临时支承点应与结构在建筑物中的支承相同,并设可靠的临时支撑,以防侧倾。水平放置时,应加垫木置平,防止构件变形和连接松动。

3)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剂处理。

a)木结构所用的防腐、防虫和防火剂应符合下列规定:a、木建筑物预定的使用期限内,木材应保持其防腐、防虫和防火的性能,并对人畜无害。

b、木材经处理后,不得增加吸湿性,不得降低强度,不得腐蚀与木材接触的金属配件。

b)木结构需作耐酸防腐处理时,应按照《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处理。

c)具有木腐菌惑染征象或虫蛀现象的木材和木构件不允许使用。

d)需要进行热冷槽或减压、加压处理的木构件,其含水率不应大于25%。

e)对于易受潮的木结构或木构件以及某些部位,处于隐隐敝状态通风不良的构件,应根据其遭致腐蚀的不同程度,分别选用油类,油溶性或不易流失的水溶性防腐剂对其进行处理。

f)对于易腐或易受虫蛀的树种木材,或用于虫害严重地区的木结构或木构件,应选用防腐、防虫效果较好的药剂对其进行处理。

g)不同树种和不同规格的木构件应分类进行防腐、防虫处理。

h)木结构防腐、防虫处理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和记录:

a、处理前的含水率和清除树片、杂物的情况。

b、防腐、防虫剂的质量证明或试验数据。

c、防腐、防虫剂的配合或分及处理方法。

d、防腐、防虫剂的溶解情况。

e、防腐、防虫剂的透入深度和均匀性。

f、每立方米或每平方米木构件所吸收的防腐、防虫剂数量。

i)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按建筑物耐火等级对木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确定所采用的防火剂。

j)对于露天结构或易受潮的木构件,经过防火剂处理后,尚应加防水层保护。

4)木结构的工程验收:

a)木结构交工验收时,应作外形及尺寸的检查,必要时还应做现场试验或试验室试验。验收应在抹灰(或油漆)前进行。

b)下列结构或构件应进行中间验收,并作出验收记录。a、在施工过程中,被其他结构遮盖的木结构或木构件(隐敝工程)。b、需作防腐、防虫、防火或防化学侵蚀处理的木构件。

c)在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a、施工图,并在图中注明施工中所有的更改内容。b、允许更改设计的文件。c、间验收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d)承重木结构验收时,应检查下列各项:a、竣工结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b、各个构件和各个连接处的精确度。

c、建筑物中结构的安装和装配是否正确。d、是否执行防腐、防虫、防火及防化学侵蚀等措施。

e)结构安装后的位置对设计位置的偏差,应不大于表3的规定:木结构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表3)

f)验收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处理时,除检查其外观外,尚应根据其处理记录,检查药剂的透入深度和均匀性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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