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1 期末复习

发布 2021-05-19 20:24:28 阅读 7172

刑法学(1)期末复习资料。

一)填空题。

1、狭义刑法是指把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典。

2、我国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情况大致有三种,即:对前段的补充、是前段的例外或者对前段的限制。

3、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行为之定罪处刑(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6、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7、根据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8、根据属地原则,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9、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0、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法。

11、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12、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个基本特征。

13、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4、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15、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16、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7、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几种因素。

18、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19、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属于犯罪的间接故意。

20、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1、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22、刑事责任能力通常被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四种程度。

23、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4、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5、特别防卫权是指对正在进行**、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6、新中国刑法学普遍公认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27、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28、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29、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他罪)的犯罪形态。

30、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31、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32、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种。

33、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34、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

二)简答题。

1、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是如何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典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周岁。

2、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第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

第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第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实行。

第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第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3、行使特别防卫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行使特别防卫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2)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4、简述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

答案要点: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为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4)前后两罪均非危害****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罪。此为构成累犯的罪质条件。这是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

三)论述题。

1、试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联系和区别)。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展开论述见教材上册73——74页)

2、试述特别防卫权与一般防卫权的区别。

我国刑法关于特别防卫权的规定,与一般防卫权特征的区别在于:(1)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犯罪的侵害行为而不能针对一般违法的侵害行为实施;而一般防卫行为针对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2)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暴力犯罪行为而不能针对非暴力犯罪行为实施;而一般防卫行为不仅可以针对暴力手段的不法侵害,而且可以针对非暴力手段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3)特别防卫只能针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而不能针对危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财产权利等其他非人身安全权益的犯罪行为;一般防卫行为则可以针对任何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进行反击。(4)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而不能针对较轻的或一般的暴力犯罪行为实施;一般防卫行为既可以是针对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实施,也可以是针对未达到严重程度的暴力犯罪行为实施。(5)特别防卫权行为的实施不受必要限度的限制;而一般防卫行为要受到法定的“必要限度”的限制和制约。

四)案例分析。

作为犯罪过失的两种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都有所不同: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二者虽然都持排斥态度,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疏忽。

案例1】案情:

邓某某,女,45岁,小学教师。

邓某某是某小学五年级一班班主任。某日下午2时许,学校拉预备铃后,五年级一班学生蒋某某(男,11岁)未按规定唱歌,与邻座同学讲话,且不听该班学生干部的劝阻。邓某某到教室上课时发现上述情况,便将蒋某某拉上讲台,一边批评蒋某某,一边教育全班学生应遵守学校纪律。

蒋某某此时站在邓某某左侧稍后的位置,不服从老师的批评,还顶了一句嘴。邓某某气愤地说:“你还要顶嘴?

”同时左手反手向左后甩了一巴掌,打中蒋某某的右眼部。蒋某某当时感到右眼不适,揉了几下。下午上课时渐渐感到视线不清,放学回家后告诉家长身体不舒服,想早点睡觉。

第二天早上醒来右眼失明。

法医鉴定认为,导致蒋某某右眼失明的原因是因为眼侧受外力打击,致使虹膜静脉窦发生撕裂伤,微血管出血,渗入前房,发生激化,使前房的透明流体变混浊所致。据眼科医生解释,如果打击来自眼睛正面,一般不会导致虹膜静脉窦撕裂,但如果打击来自侧面,只要较轻的打击力量就可能导致这种损伤。同时,当虹膜静脉窦微血管出血时,如果及时发现,止血清洗,就不会出现大问题。

即使有少量血液渗入前房,也会慢慢被吸收。但如果没有发现,血流不止,就会出现本案中发生的情况。

评析:本案中,邓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犯罪,其主观罪过形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案中,邓某某在气愤之下打了蒋某某一耳光,单就打这一耳光来说,肯定是故意的,但是,故意的内容并不是要非法损害蒋某某的健康,即并非要有意伤害蒋某某的身体,而是只在于使蒋某某感到一定的疼痛和羞耻,从而达到教训和惩罚的目的。疏忽大意过失伤害的行为人对伤害结果的应当预见,只能是一种相对的、概括性的预见。这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应当并能够概括性地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无论其是否能够预见到将会伤害的部位、程度等具体情况如何),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从而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并引起了重伤他人的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 精

完成形态 87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88 行为犯 举动犯 89 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 90 从轻 减轻 免除 91 着手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 得逞的 92 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 93 从轻 减轻 94 放弃犯罪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95 时空性 自动性 彻底性 96 有效性 97 减轻处罚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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