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
1. 刑法解释的理由。
1) 文理解释。
2) 体系解释。
3) 历史解释。
4) 比较解释。
5) 目的解释。
2. 刑法解释的方法和技巧。
1) 平**释。
2) 扩大解释。
3) 缩小解释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
4) 反对解释。
5) 补正解释。
3. 管辖。
1)属地管辖火车,汽车不能适用。
2)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3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
3)保护管辖 1.侵犯我国国家,公民利益。
2.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犯罪地也认为是犯罪。
41.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
违法(客观)要素
2.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犯罪。1.责任要素(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
责任(主观)要素。
2.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5.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2)积极地构成要件要素和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3)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4)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5)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和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6)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不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
6. 危害行为具有侵犯法益的危险性。
以客观事实为判断,不以主观事实判断。
危害后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侵害犯: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危险犯: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7.直接正犯。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地身体活动实行的犯罪是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而支配犯罪事实的,是间接正犯。
8. 单位犯罪。
不能依照单位犯罪处罚的行为:
1)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事实犯罪的。
2)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4) 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实施犯罪的。
9. 正当防卫。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不法侵害威胁法益。
(3)不法侵害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
10. 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11.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诉讼上已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发生轻罪:1.当案件存在重罪事实行为,并导致重罪危害后果,重罪未遂,轻罪既遂,想象竞合。
2.没有重罪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危险结果,轻罪既遂。
12.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行为人是否有反对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表现。
13. 14—16岁犯罪。
1.故意杀人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3.抢劫 4.** 5.贩卖产品 6.**
7.投毒。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过失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4. 犯罪预备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如果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则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15. 犯罪未遂从轻减轻处罚。
条件(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判断着手具有法益侵害性。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16. 犯罪猥琐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不可罚的不能犯。
对象不能稻草人。
方法不能白糖。
主题不能收**赂。
17. 犯罪中止。
(1)中止的时间在犯罪过程中既遂之前。
(2)中止的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中止的客观性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
(4)中止的有效性中止=所有犯罪都中止没有轻罪既遂的效果。
18.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
(2)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3)同时犯。
(4)先后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外的犯罪。
(6)事前无通牒的。
19 共犯分类。
按照分工不同:1.实行犯 2.教唆犯 3.帮助犯 4.组织犯。
按照作用不同:1.主犯 2.从犯 3.胁从犯。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教唆不满18周岁人犯罪从重处罚。
没犯教唆的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教唆犯必须受教唆的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成立间接正犯。
20. 共犯身份问题。
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
21.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
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
一般来说都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殊情况重法优于轻法(做到罪行相适应)
22.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几种情形。
集合犯。23. 处断的一罪。
(1)同一犯罪故意。
(2)数个行为。
(3)连续性。
(4)数额可以累计相加。
杀人不能累计,数罪并罚。
吸收犯。(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
(2)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3)数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前行为是后行为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结果。
牵连犯。(1)一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如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
(2)必须手段行为触犯其他罪名。
(3)有通常的牵连关系。
盗窃枪支杀人不是盗窃军车招摇撞骗不是。
24. 管制 3个月以上 2年以下同工同酬两日羁押抵1日。
25. 拘役 1个月以上 6个月以下。
和行政拘役结合同一犯罪事实。
26. 有期徒刑 6个月以上 15年以下。
不满35年不得超过20年。
超过35年不得超过25年。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25年。
27. 死刑。
审判时75周岁。
犯罪时不满18周岁。
怀孕妇女。(1)故意杀人 (2)抢劫 (3)** (4)绑架(限制减刑) (5)放火
6)** (7)投毒 (8)累犯。
28. 罚金。
29. 剥夺政治权利。
1)一般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管制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
3)危害****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死缓减刑的时候应当附加3年以上10年以下。
30. 没收财产。
对同一个罪不能既有罚金又有没收财产。
31. 累犯。
(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是尤其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特殊累犯(1)危害**** (2)恐怖活动犯罪 (3)***性质犯罪。
应当从重处罚。
不能适用缓刑。
不能适用假释。
32. 自首。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从轻处罚。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减轻处罚。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主要犯罪事实,不是犯罪的全部细节。
共同犯罪,不仅要供述自己罪行,也要供述他人罪行。
翻供不是自首,但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仍为自首。
特别自首:主体 (1)强制措施 (2)服刑。
1)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 (2)本人其他罪行。
坦白如实供述从轻处罚。
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减轻处罚。
33. 立功不属于的情形。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
34. 缓刑制度。
拘役 3年以下有期徒刑。
缓期拘役2个月以上 1年以下。
缓刑期限有期徒刑 1年以上 5年以下。
累犯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
35. 减刑。
一般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无期徒刑不得少于13年。
36. 假释。
累犯 10年以上杀人**抢劫绑架放火**投毒 10年以上。
有期徒刑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 10年。
刑法总则作业 答案
刑法作业 一 一 单项选择题。1 我国刑法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采取的原则是 a 从新原则 b 从旧原则 c 从新兼从轻原则 d 从旧兼从轻原则。2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 依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a 不认为是犯罪 b 也应当以犯罪论处。c 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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