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高级以上培训项目资质的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 2021-05-10 15:26:28 阅读 1177

一、 实行区县初审、市复核的办法。

培训机构申报高级以上培训项目资质,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复核。经初审和复核合格的,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批准培训项目资质的有关手续。

二、区县初审工作程序。

培训机构申报高级以上培训项目资质的,原则上应当具备低一等级同专业资质并至少完成一个完整的培训鉴定周期,且一次申报培训项目最多不得超过两个。在培训项目办学条件优良的情况下,本市高等院校可不受限制。另外,培训机构在自申报之日前六个月内无违规办学的记录。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培训机构高级以上培训项目资质申请后的两周内,组织专家根据区县产业布局和市场需求、培训机构实际办学条件完成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初审合格的报送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复核,不合格的向培训机构说明理由。

三、市复核工作程序。

1、市复核工作每月集中受理一次。对于初审合格的申请,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月5号前报送,下月5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反馈复核结果。报送复核材料及索取复核结果均到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培训窗口。

2、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对本月度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的培训项目开设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并于每月25日前出具书面意见。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对评估工作实施监督及抽查,并可要求评估公司根据新的要求重新开展有关评估。

3、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每月举行复核工作例会,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申报机构的办学条件、所申报培训项目在区域及全市范围内的办学情况、评估机构评估意见,做出月度复核工作意见。

4、培训机构经首轮复核评审不通过的,自复核结果做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培训项目资质批文办理。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月度复核工作意见,对通过复核的申报机构,及时办理相应的培训项目资质审批手续,指导培训机构尽早开展有关培训。“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上培训项目资质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统一审核。

五、工作要求。

1、各培训机构在申报高级以上培训项目资质时,应当材料齐备、内容真实;

2、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受理的应当严格认真地开展初审工作;

3、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公平、公正的开展评估工作,在进行实地评估前,应告知相应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可以派员配合。

4、对初审结果、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经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查实,将追究相关评估机构或有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责任。

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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