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怒汉》观后感。
整部影片视角集中展现一个贫民窟的不良青年被控一级**其父亲的陪审团合议过程,十二位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生活背景的陪审员,从最初的10票有罪、1票弃权、1票无罪结论,经过长时间对案件事实讨论和对物证、证人证言的研究,最终得出12票无罪的一致意见。影片不仅生动展现了陪审过程的真实生态,而且也有对案件事实的逻辑推理、对证据的分析论证,是一部值得反复琢磨的律政经典影片。
一、 对陪审团制度的反思。
陪审制度主要是解决对被告是否有罪的判断问题,固然有其优点:接地气,可以防止法官的法律人思维脱离生活;体现民主性等,但是缺点在影片中也是暴露无遗的。陪审团第一次举手投票,12人中只有1人认为无罪,影片中的关键性人物能坚持自己的观点,并用模拟现场、找人证、物证的缺陷等各种手段使其他人信服被告无罪,而现实中持不同意见的那一个人很可能未经充分的研究讨论就倒向陪审团的极大多数人意见,形成所谓“一致意见”,“确定无疑的有罪”,案件的疑点没有充分暴露出来的机会。
最初认为被告有罪的陪审团成员,其认为被告有罪的理由或依据各不相同,有自由心证、有基于人证物证还原出的事实、有弃权、有从犯罪动机考虑的、有急着去看球或回去办事草率决定他人生死的、还有带有个人情感原因最坚定地认为被告有罪的。细细分析上述理由,排除忽略案件事实细节等偶然因素,我认为将陪审员制度的弊端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种:1、陪审员的个人素质或者说是整个社会的民主法治程度能否与陪审团制度的目的相匹配。
影片中,陪审团中因为急于办个人私事草率决定的、陪审过程中打瞌睡的、弃权的,都是对公民权利的滥用或不作为。2、陪审员的个人经历或个人偏见先入为主影响对案件的客观判断,如其中一名陪审员对贫民窟出生的人有偏见,另一名陪审员因为自己儿子的遭遇而带有主观情绪。3、如果控辩双方实力相差悬殊,导致没有进行有效充分的抗辩和交叉询问,陪审团基于这种抗辩不充分的庭审做出的陪审团意见很难说是公正、令人信服的。
因为不可能要求所有的陪审员都赋有影片中的建筑师那样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多数陪审员对于案件事实的判断做出的自由心证,往往会受到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分析的影响。影片中,坚持无罪的那个陪审员就提到:法庭上的交叉询问不充分,如果我是被告,我就换个律师,因为律师根本没有发表什么抗辩意见。
这个陪审员是建筑师,属于美国白领阶层,而从这个被告出生于贫民窟就可推知,被告应该无钱聘请经验丰富的大律师,联系“辛普森杀妻案”,就显现出被告人的经济实力对抗辩制度、陪审团制度、进而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一个好的制度要基于一个好的法治环境,才能发挥它预设的作用。如何避免陪审员责任感缺乏、个人情感的带入、能力不足等弊端,需要智慧的制度安排,法律就讲究权力的制衡、以制度约束每个人。
二、刑事证据的审查。
刑事审判可能剥夺人的生命或自由,所以刑事证据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影片中,控方的主要证据是楼下老人的证词、对街妇女的证词及留在现场的凶刀;辩方的唯一抗辩是没有作案时间,但缺少确凿的不在场证明。经过长时间的陪审团讨论,两份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词最后被证明可能是撒谎,而凶刀上没有指纹等确凿证据证明是指向被告的,因此陪审团存有合理怀疑。
虽然影片没有讲述庭审过程,但可以从陪审团的“检察官很有风采”、“律师什么话也没说”等类似表述中推测,庭审的事实查明是被检察官牢牢把控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被充分展示,给陪审团留在了无可置疑的深刻印象,而被告人的个人辩解没有引起法庭的重视。因此,我们应强调:在刑事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可能的有利证据也应进入侦查范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都应该进入庭审调查、交叉询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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