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解除婚约,另一方是否能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
刘女士与张先生于2023年经人介绍认识,三个月后双方订立婚约。订婚后双方奔赴不同的地方打工,打算到年底再结婚。不料,张先生在打工过程中,认识了另一个女孩,并且在过年的时候将其带回家。
无奈之下,张先生的父母只好向刘女士的父母表示解除婚约,刘女士也同意解除婚约,但前提是要求张先生赔偿5万元的青春名誉损失费。那么,刘女士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深圳婚姻律师文律师表示:“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也不能与精神损害赔偿费相提并论,因为订婚后双方最终没有登记结婚,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只有合法的婚姻才受法律的保护,婚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支持当事人订立婚约,法律只对婚约订立中的“彩礼”进行法律上的规定,对双方是否解除婚约并不干涉,且解除婚约并不产生侵犯任何一方名誉权的问题,所以,要求名誉青春损失费也无法可依。
深圳婚姻律师文律师进一步指出,即便在订立婚约或者恋爱过程中双方同居了,分手时,任何一方也不能要求赔偿诸如“青春损失费”之类的损失。因为同居关系也是不受法律调整的,并且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是在男女平等的前提下,所以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赔偿是不合理的。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一方愿意给付另一方经济上的补偿以达到分手的目的,这在法律上并不禁止。如果双方签署了协议,一方为另一方赔偿一定数额的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或者用欠条形式立下字据的,事后给付一方反悔的,也是可以不支付这笔费用的。即使告上法庭,法院也不会支持。
原因主要有:①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所以约定无效。因婚姻、恋爱自由是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也不能限制人的婚姻恋爱自由;②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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