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的意见。”
客观的证明责任:公诉方,自诉人。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1、证明责任的分配。
主观的证明责任即举证责任的主体:原告和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客观的证明责任的主体:原告和被告。
民事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证明责任的倒置。
证明责任的分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特殊情形之下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三、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主观的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的主体:原告和被告(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客观的证明责任的主体: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红岩第十七章读后感
红岩 是我读过书中最令人心酸的一本书。他讲的是 江姐在1939年被批准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她一直努力工作。可惜,6月14日,在叛徒的出卖下江姐不幸本 被关在有中美合作 渣滓洞集中营。江姐不为拷打,没有吐露一个字。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了。江姐和同牢房的姐妹们绣了一幅五星红旗。1949年11月1...
红岩》第十七章读后感
红岩 第十七章读后感本部分主要写了西南长官公署的一间会议厅里,这里正在举行一次记者招待会,成瑶在这里的身份是记者,名字是陈静。者会上认识了飞注意成瑶。陈松林私下找到成瑶。之前最让我记忆犹新的是 江姐在大街上看见自己的丈夫的尸首挂在大街上,这对任何人来说都是晴天霹雳,而江姐却不像一般妇女一样,变得不堪...
2023年会计基础第十七章
第十七章长短期借款。本章内容从历年考试来看,属于非重点章节。从内容上看,考生应熟悉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会计核算。企业的借款可以划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划分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一个标准是偿还时间,以一年为界限,在一年内偿还的属于短期借款,超过一年偿还的属于长期借款。第一节短期借款的核算。一 短期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