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提案管理制度

发布 2019-07-31 14:38:40 阅读 7379

第一条总则

改善提案建议制度属于“个人导向”改善活动的一种,它的功能着重在于激励员工参与到企业的建设发展中来。

同时为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员工针对公司现状提出建设性的改善意见或改革方案,籍此改善公司经营管理,节减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企业活力,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2条工作细则。

一、根据部门职责的划分,改善工作应有所属的管理部门;

二、改善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改进提案的全程管理工作,包括: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在公司内广泛地宣传并营造出改进的良好氛围;收集公司改进提案,整理、汇总改进提案中的信息;组织相关人员对改进提案进行分析、评价,汇总改进措施;协调各部门进行有效地改进;对重大改进提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改进提案的相关资料的归档;改进提案总结与奖励。责任部门负责改进提案的改进措施的制定与具体实施。

三、此办法纳入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各部门每月至少提出一项可实施提案改善方案(生产管理部按班组,每班组每月至少提出一项可实施提案改善方案)。公司将以此作为该部门年终绩效考核之系数指标,需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四、改善工作的管理部门应组织确认改善提案评选小组,在小组成员发生变化时,应立即重新确认改善提案评选小组成员。

第三条提案内容及细则。

一、可受理提案项目范围:

1、控制、节约成本费用、提高产品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新方法等;

2、对公司采购、营销、仓储、物流运输、行政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建议等;

3、作业流程的改进及简化作业等;

4、对工时成本减少、各种操作方法的改进及现场改善;

5、设备保养方法、废料利用、节约能源、作业安全等的改善;

6、对于质量、管理制度、人员结构、各项隐患防护及安全等的改善;

7、减少或预防浪费的方法;

8、对不良行为的举报及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各项建议。

9、公司急需解决的难题;

10、其它能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建议和提案。

二、提案内容如属于下列各项范围,为不适当的提案不予受理:

1、攻击团体或个人的提案。

2、诉苦或要求改善待遇者。

3、与曾被提出或被采用过的提案内容相同或相似者。

4、与专利法抵触者。

第四条提案申请、审核程序。

一、提案申请人填写《提案改善申报单》,并附详细实施方案,经部门主管评审后交改善管理小组,口头申报无效(提案人需认真填写“改善主题”、“提交时间”、“提交人±、“现状”和“改善措施”);

二、部门负责人在初评时,应按提案内容的可操作性及成功率、所需经费大小与优先顺序等综合因素进行初步评定审核,确认提案可达到的“预期效果”;

三、改善管理小组审核后,安排实施提案的部门。

四、改善工作的管理部门将《提案改善申报单》存档;提案实施如需较大经费投入,可呈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核定;

五、提案审核结果,由改善工作的管理部门反馈给提案人。如提案未被采纳通过,改善工作的管理部门还应注明原因并通知提案人。

六、公司综合管理部对比较突出的改善方案要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五条提案评审依据。

一、提案要有客观性及具体性,即要求提案人把现状真实地反映出来,以事实和数据说话;

二、提案要有把握问题原因的准确性,即要求提案人把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找出来;

三、提案要有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即要求提案人针对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提出具体的改善对策,也就是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对只提问题不提解决办法的提案被视为无效提案;

四、改善的绩效性,一切提案都以绩效为导向,这种绩效不一定是以金钱去衡量,它是一个综合性指标,它的判定标准是促使公司向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

第六条提案效果的评估、鉴定。

一、提案采纳实施后,由实施部门记录效果评估报告所需的数据、图表等资料,交改善工作的管理部门。

二、改善工作的管理部门在收到上述提案资料后一周时间内,会同实施部门负责人及改善管理小组组成评审组,评审组根据该项目创造性大小、水平高低、难易程度、经济效益大小、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率大小等进行复核与综合评定,最终核定奖励与实施办法。

第七条改善效果奖励方案:

一、在一年内提出并被采纳改善最多的员工或经济效益较大的,经年终评优授予“改善之星”称号并给与适当的奖励。

二、能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或降低成本的,按改善实施后一个月内节约总金额的8%-20%进行奖励。对于改善提出人和实施人奖励金额按照4:6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对于一些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改善张贴表彰信,并按照20元/条给予奖励。

四、对于未被采纳的改善给予提案人通报表扬,但涉及本规定第二条提案内容及细则的内容,不予以奖励。

五、未按时间节点完成改善内容的,且无特殊理由的,给予实施人5元/天的处罚,对于改善实施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处罚20元。(如有特殊原因的,必须提前改善工作的管理部门说明情况)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持续改善管理制度 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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