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管理制度之設立。
一、員工離職管理制度設立要點。
二、說明:1.依照《勞動法》第25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的規定,員工有嚴重違紀事實,企業不需經過預告程序,即可隨時通知(書面)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該不適任員工: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被法院判處刑罰及依法免於刑事處分)。
2.企業如發現員工有嚴重違紀行為,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下,企業要負舉證責任,除了舉出事實證據之外,企業也應該以員工離職管理制度之規定,明確指出該員工的違紀法條,否則在對簿公堂時,企業是會很容易敗訴的。企業設立員工離職管理制度的原則如下說明:
1)、企業在管理制度或員工手冊中,對“嚴重違紀”、“重大損害”或的情形要有明確規定;
2)、企業在建立“嚴重違紀”、“重大損害”或的辭退條款時,要有比例原則的觀念,訂出細化、量化的標準。
3.瞭解無過失性辭退之法律條款,建立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依照《勞動法》第26條的規定,有下述情形不適任行為者,企業可以辭退,但是應當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換句話說,對於無法勝任工作的員工,企業應給予再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若無經此程序,企業是不能辭退員工的。員工若經培訓、調職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法律上才允許企業加以辭退,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企業應建立員工培訓管理制度,對所謂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要有一套培訓的程序與實體內容以及調動崗位的異動程序與實體條件,足以顯示企業照顧員工的人本管理管念與管理制度。如果這些程序都無法讓員工勝任工作的話,才能辭退員工。
4.找出符合不適任員工的辭退條款,所依據的法律證據(法律與企業管理規章制度)在哪裡?依據中國大陸《勞動法》第25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企業建立員工離職管理制度,規定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馬上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員工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者(例如:500元以上以上);
2)、員工因違反公司規章或因觸犯法律被立即辭退者;
3)、貪污舞弊受賄或接受相關機關單位不當招待,有具體證據者(例如:500元以上)。
6.避免員工離職管理制度與法律衝突或者不利於辭退的執行。
1)、管理制度的內容,要合法,即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
2)、管理制度要合理,例如規定不能吸煙、隨地吐痰,否則解除勞動合同,此為合法但不太合理,要有細化(地點、場合)原則,又如私拿公司財物立即被辭退,顯然也是合法但要有量化(財物多寡、重要性質)規定。
3)、管理制度用語規範準確要用法言法語,如用開除、除名等行政處分比較嚴格,最好不要用,如果操作不當時會引起麻煩,因為如果用開除、除名字眼時,法官可能引用2023年出臺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麻煩更大,用“解除勞動合同”或辭退即可。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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