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工作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发布 2020-07-03 15:59:28 阅读 4409

答:我最早的时候是做公司法的。在给一些日资企业服务的时候,就发现他们设立以后,在经营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劳动法方面的问题,使我感触很深。

因为当时上海乃至全国专业从事劳动法的律师很少,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做劳动法的案子,收入会相对少一点。当时就觉得既然市场有这种需求,那就试一下,没想到,一试就试了这么多年,的确有点体会。

第一就是劳动法是门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而且现在劳动法的立法滞后,导致执法和司法的混乱,也就使劳动法越难搞懂。所以想要从事劳动法必须有钻研的毅力和精神。

第二,劳动法需要团队化合作。靠一个律师做劳动法是无法生存的。劳动法的利润率低是它的弱点,但是可以发挥它覆盖面广的优势来弥补。

因为各个企业中大大小小都存在劳动法的问题。而且只要上点规模的企业在全国都会有一些分支机构,但是劳动法是一门地域性很强的法律,各地的劳动法规千差万别。所以律师团队可以给企业提供更全面,更便捷的服务,包括网络化服务。

这是一个人的力量很难达到的。

第三就是现在企业对于劳动法的需求程度越来越高。外资企业的重视程度最高,最差的就是民营企业,因为各方面都不是很完善,劳动法相比其他部门来说,他更不重视。越大型的,越是现代化的企业对劳动法的重视程度就越高。

答:这牵涉到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改还是不改,另一个就是怎么改。

改与不改的问题,我认为还是很明确的,肯定要改,因为当初的立法和现在的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差异。关于怎么改的问题我认为还是要慎重考虑,不能用颁布 10 年作为要修改的理由。但是我国现在对于劳动法的立法研究十分滞后。

光靠几个人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发起一定的规模,劳动法的修改是不现实的。而且目前劳动法暂时不改的话,实体问题还是有办法解决的,各地都会有自己的地方性立法,相对来说比较灵活。等理论研究成熟以后,相信劳动法修改的效果会更令人满意。

答:那我谈几个比较主要的问题。第一个就是 hr 管理工作中涉及到很多法律文书的制作,比如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辞退通知等。

由于这些文书没有处理好,产生的纠纷很多,导致企业和 hr 很被动。第二就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处理这类事件的时候,往往一不小心就会惹官司上身,也是 hr 很头痛的问题。

并且也会直接影响到双方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存在的问题,是个很敏感的话题。第三个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保密协议的签定对于现在的一些高新技术的企业特别重要。

而且现在这方面的立法比较少,很难界定。接下来就是用工成本的问题。社会保险、员工培训费、离职补偿、违约、赔偿金等都使企业的用工成本很高。

怎样既合法用工又能降低企业的成本也是 hr 们比较关注的问题。

答:企业的 hr 在日常劳动法操作中必须有“防范于未燃”的意识。如果在处理这些争议的时候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死案。

所以在 hr 要处理劳动争议之前,应该有律师的先期介入,这样就能很简单的解决问题。如果到“亡羊”才想到“补牢”的话,那对企业的人力物力都是极大的浪费。所以说企业和 hr 的意识很重要。

有了意识以后,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劳动合同是比较广义的,凡是跟劳动有关的合同,统称为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等等。

对于这些劳动合同的订立,最好请专业的机构进行法律审查。

同样员工手册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公司的规章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相当于“公司内部的法律”。所以对于企业的立法权也应引起 hr 的重视。国外的一些大企业的员工手册是非常完善的,值得我们借鉴。

第四点, hr 在解决劳动争议的时候要注意技巧,也就是和员工沟通的方式。尊重地、协商地和员工解决纠纷,是有效降低企业间接成本的一种捷径。

第五点就是一些大中型企业在日常人力资源管理中,有必要跟一些专业的法律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的订立都需要很专业的法律指导,而且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有了法律专家的意见,就能事半功倍。

答:关于加班费的控制,我就想谈一下“十一”长假加班费的计算到底是 3 倍还是 4 倍。这个问题是广东省颁布的一个文件引起的争论。

一般 3 倍的概念深入人心,但是从法律本身立法的意图,我比较同意 4 倍的观点。原因就是看现在工作日的计算。我们现在一年的工作日是全年 365 天减去 52 个双休日 104 天,再去掉 10 个法定假日,也就是 251 天,除以 12 个月,这就是每月个工作日的由来,也就是每个月劳动者只要干满天就能拿到全额工资。

另外一个规定就是这 10 天的法定假日是带薪休假的,如果在这 10 天加班的话,那按照法律规定是 300% 的工资,再加上本身就是带薪的,所以加班工资应该按照 4 倍来计算。但是现实操作中按照 4 倍来计算的企业很少很少,因为劳资双方都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而且我们换个角度来说,如果法定假日加班费是按照 3 倍计算的话,那去掉本身带薪的因素,加班的奖励也只有 200% ,相当于双休日加班的待遇。

这与劳动法的立法意图肯定是不相符的。所以从我的角度来说,我是赞成长假加班应该按照 4 倍的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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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下自己在从事劳动法工作过程中的心得体会。答 我最早的时候是做公司法的。在给一些日资企业服务的时候,就发现他们设立以后,在经营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劳动法方面的问题,使我感触很深。因为当时上海乃至全国专业从事劳动法的律师很少,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做劳动法的案子,收入会相对少一点。当时就觉得既然市场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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