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发布 2020-06-18 14:54:28 阅读 3487

第一条总则。

1、为加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和企业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项目部、项目部所属自有船舶、协作单位及船舶、所有从业人员、施工现场、生活、办公场所、设备等。

第二条安全检查的目的。

1、通过安全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从而采取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

2、利用安全检查,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增强员工对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力。

第三条安全检查内容。

1、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施工船舶设备、现场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保用品使用、施工用电、事故预防等。

2、安全检查分为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检查。

第四条安全检查的频次、方法及要求。

1、安全检查频次。

一)项目部对施工现场、施工船舶(包括协作单位船舶、租用船舶)要不定期进行安全巡查,确保每月对所有船舶及现场至少检查一次;

二)每周五由项目部及咨工安全环境管理人员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环保周巡查(walkabout),被检查船舶或现场将随机抽取,原则上每艘船舶或现场至少检查一次;施工船舶每月要对照船舶检查表开展一次船舶自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表,于下月5日前报项目部安全监督部;

三)项目部除按规定周期和频次进行安全检查外,根据节假日或恶劣天气或恶劣海况等特殊时期的安全工作需要,组织重点或专项安全检查或抽查。

2、安全检查的方法及要求。

一)项目部要通过认真开展安全检查,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将出具检查报告,隐患整改落实到人,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做好检查整改记录存档;

二)在安全检查中,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岗位人员,不仅要检查是否存在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还应进行应知应会知识的抽查,以便了解管理人员及操作工人的安全素质;

三)隐患整改是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的最终目的。整改工作包括隐患登记、限期整改、复查、销项。

四)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要下发整改通知书。凡是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受检单位或船舶必须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并难以短时间内整改完毕的协作单位船舶和租用船舶要立即清除出施工现场;

五)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必须当场指出,按规定作出处理,并立即纠正;

六)受检现场负责人或船舶领导对存在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按照“三定”(即定人、定期限、定措施)的要求进行治理。在隐患没有排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七)整改完成后,分包单位或船舶要及时通知我部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进行销项。

第五条处罚。

1、违章行为处罚按“违章行为处罚表”执行。违章行为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法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习惯性违章行为,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立即制止违章行为。

违章人员不服从检查人员管理,态度恶劣,无理取闹者,加重2—5倍罚款;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时,给予清退出场的处罚。

2、在对施工船舶的安全检查中,如受检单位被发现存在严重违章或重大隐患,或者违章、缺陷和隐患较多(一般超过5项),项目部将对该施工船舶处rm500的罚款;

3、安全检查中发现有重复违章或未按要求整改的缺陷和隐患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的,给予相关单位以每项rm200的罚款。

4、不遵守相关要求被业主、咨工、海事、环保局等相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的,每次通报罚款rm500。给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导致我单位被相关单位或部门处罚的,我单位将给予责任单位双倍处罚。

5、此处的处罚仅是警告,不含隐患整改或事件处理的费用。上交罚款后,责任单位、船舶或个人仍旧需要对隐患整改或对事件处理。若隐患仍未整改,项目部仍有权进行加倍处罚,直至清退出场。

第六条奖罚资金处理。

1、分包单位或船舶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罚款以现金的形式交到项目部安全监督部,由安全监督部交到财务部统一管理。逾期未上交罚款的,经项目经理批准后,从工程进度款中双倍扣除。

2、罚没的资金将用于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船舶或个人的奖励。

第七条附注。

1、本细则由项目部安全监督解释。

2、本细则自2023年9月26日正式实施。

附表:1.船舶安全检查表。

2.生产过程中的习惯性违章行为。

3.安全检查处罚奖惩表。

附件1船舶安全检查表。

vessel safety checklist

vessel船舶checked date检查日期:

note:compliant 符合(y),not compliant 不符合(n), not examined未检查 (o),not applicable 不适用(/)

captaininspection team personnel:

船长检查组人员:

附件2 生产过程中的习惯性违章行为。

1.水上作业、进入施工现场、上下船舶、乘坐水上交通工具或在其它危险场所作业时,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安全帽。

2.将损坏、变形的安全帽戴入作业现场。

3.不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工作鞋,或穿拖鞋、凉鞋、背心、短裤等进入作业现场。

4.在船上酗酒、酒后上岗或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5.车辆在场内、施工道路上超速行驶。

6.在禁止吸烟的施工区域或工作场所吸烟。

7.未经安全技术交底即行开工或施工作业。

8.在2m或2m以上的高处作业或船舶舷外作业,无可靠的安全设施时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于上方牢固可靠处。

9.高处作业梁上脱手行走。

10.高处作业时往上或往下抛掷材料、工具等物。

11.施工机械、设备容易伤人的转动、滑动部分,未加防护罩、防护链等防护设施。

12.无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施工。

13.危险区域施工、危险作业不设置安全监护人。

14.私自拆除、损坏安全设施、安全标志、标牌,或因施工需要拆除,施工完毕后不及时恢复。

15.施工中的井坑不加盖,沟、池不加护栏,晚上无照明及警示红灯标志。

16.特殊、高层脚手架,运料井架的装拆不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17.脚手架、作业平台、运料井架使用前不按照规定验收、挂牌。

18.设置跳板、过沟板及各种施工用脚手板时,搭放不牢或搭成一头悬空的探头板。

19.施工电梯、运料井架各分层门未关闭时即将电梯、吊笼开离,运料井架乘人。

20.在船上动火,或在陆地要害部位和重要场所动火不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1.动火作业无防火、防护措施,或无人监护。

22.用电器具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23.使用木质配电(箱)盘。

24.施工现场电动工器具、照明设备的电源线未使用软橡胶电缆。

25.将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孔中或钩挂于刀闸上使用。

26.乱拖乱拉电源线,电线过路不加保护。

27.碘钨灯用非绝缘性支架时不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碘钨灯用作移动照明。

28.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不采取可靠的接地。

29.电焊机的。

一、二次线接线处无罩壳;二次接线头不使用接线鼻子,或二次接线头裸露。

30.在未加防护情况下,雨天焊接作业;

31.金属容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内施工照明不使用安全电压。

32.氧气瓶、乙炔瓶混装、混放。

33.氧气瓶、乙炔瓶使用时,瓶间距离或与明火之间的距离小于规定安全距离。

34.乙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乙炔瓶躺倒放置。

35.高温季节氧气瓶、乙炔瓶不采取防止直接曝晒的措施。

36.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在6级及6级以上强风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37.现场驳运大型构件不绑扎或固定不牢。

38.在无足够的照明情况下,夜间施工作业。

39.堵塞船舶或施工现场应急疏散通道。

40.消防、救生等应急设备管理混乱,损坏、失效严重且不及时修复更新。

41.未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无可操作性或不按预案执行应急行动。

42.不按规定开展演练、演习或做虚假记录。

43.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44.施工负责人或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不予制止。

45.特种设备无安全准用证;特种设备年检过期,仍在使用。

46.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不按照要求整改。

47.阻挠、干扰、影响安监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执行安监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

4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上报或谎报、迟报。

49.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

50.其它违章行为。

附件3安全检查处罚表。

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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