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1、 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本着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的原则,强化事故问责考核,特制定本规定。
在所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属员工(含协力)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生产、设备、运行操作错误,导致人身伤害、火灾事故、未遂事故,依据本规定实施问责。
2、用语解释。
2.1引用标准。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
2.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第二十三条。
2.1.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15号)第三十七条。
2.2术语。
2.2.1安全生产事故: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员伤害(含岗薪员工、协力员工、建设员工)、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未遂事故。
2.2.2问责对象:本办法所指问责对象,指全体员工(含协力)。
3 、管理职责。
3.1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及人身、火灾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3.2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生产及生产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3.3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设备及设备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3.4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工艺操作及工艺操作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3.5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异议的申请进行复核。
4 、管理内容。
4.1 问责程序。
4.1.1对中层管理人员的问责,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4.1.2对员工实施问责,依据发生事故造**员伤害数量及伤害程度、火灾损失,分别对问责对象实施问责。
4.1.3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责任认定,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问责建议,报送中心领导批准后实施问责。
4.2问责原则。
4.2.1有责问责。按照《基层管理人员安全履职管理办法》规定的一岗双责履职原则,进行问责。
4.2.2分类问责。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事故性质及发生事故累计数量等情况进行问责。
4.2.3分级问责。
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由公司进行问责;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各业务室主管、专家、专业工程师、现场工程师、一般业务管理人员、作业长由分公司进行问责;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点检员、班组长、岗位职工由分厂问责。
4.3问责标准。
4.3.1对于出现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中层管理人员的问责标准执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问责标准》。
4.3.2对于未出现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中层管理人员,按公司安全绩效指标问责。
4.3.3对于出现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未遂事故的基层责任人员问责,按照附件1标准执行。
4.3.4 同一事故涉及二个及以上单位的,对半责以上(含半责)的单位的事故责任者执行相应考核标准,对半责以下单位的事故责任者考核下浮一档。
4.3.5在作业活动中,因违反 “安全禁令”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按照《安全禁令管理暂行规定》问责。
4.3.6管辖区域内协力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责任认定,各单位相关人员对协力员工工伤负有责任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3.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事故相关责任者按问责标准上浮一档实施问责:
a) 干扰、阻碍、不配合事故调查的;
b) 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被举报查实的;
c)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3.8直接责任者与主要责任者为同一责任者时,按就高原则实施问责。
4.3.9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处理下浮一档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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