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范围。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东阿华通热电****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上报。
2电力生产事故的界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2.1电力生产人身**按***颁发的《企业职工**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和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2.1.1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下同)。
2.1.2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
2.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
2.1.4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
2.1.5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
2.1.6**机关、技术监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
2.1.7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
2.2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
2.2.1供电、供热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2.2.3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输电线路、3kv及以上的配电线路(含电缆)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没有预先在6h以前向调度申请,并得到正式批准。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3)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了下列规定: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72h;110kv输电线路48h;发供电电气设备36h;高压配电设备24h;由于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的原因引起机组停用;|
2.2.4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2.5发电厂异常运行,引起了无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2.6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还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
2)停运当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
2.2.7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
2.2.8备用的主要发供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
2.2.9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或瓦解。
2.3电能质量降低。
2.1.3.1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5hz,延续时间1h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5min以上。
2.1.3.2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了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5%,且延续时间超过2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4经济损失。
2.4.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2.4.2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
2.4.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
2.5其它。
2.5.1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5.2锅炉或压力容器**。
2.5.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
2.5.4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5.5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预热器)管子达该部件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
2.5.6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事故。
3事故性质的确定。
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3.1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
3.1.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
3.1.2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者。
3.1.4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事故,经电力工业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3.2重大事故。
3.2.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者。
3.2.2发供电设备、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
3.2.3引起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
2.3.2.7其他性质严重事故,经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3.3一般事故。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
4.事故处理及报告程序。
4.1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4.2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需要外部协助紧急救援的,现场人员根据事故性质可以直接拨打火警**119或医疗救护**120。
4.3发现事故的人员、班组在安排完抢救工作和救援报警后,应在20分钟内将事故逐级上报至车间,车间将事故上报至生产技术科,由生产技术科再上报至生产副厂长和厂长,或者直接由车间上报至生产副厂长和厂长,并报生产技术科。事故救援处理需要**部门配合、协调的,应立即通知县安全生产管理局或**领导。
4.4生产技术科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到达现场,调查、核实事故的性质与人员伤害情况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或者按上述规定已经达到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条件的,生产技术科应立即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在此之前,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将情况不清的事故、未经调查了解的情况自行上报,更不能出现错报现象。
4.5事故的上报要及时、实事求是,任何人和部门不得迟报、瞒报、误报、拒报和越权上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否则,将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6安全事故发生后报告内容。
4.6.1安全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内容:
1)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安全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3)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
4.6.2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再次报告内容。
1)事故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情况;
2)安全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3)安全事故原因的分析与初步判断;
4)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
5)其他需要请示和报告的事项。
4.6.3事故处理结束后,应迅速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6.4事故调查、整改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事故经过及处理情况;
2)安全事故原因及责任;
3)善后处理过程及造成的人员**、经济损失;
4)安全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
5)安全事故教训及今后的防范措施。
5事故发生后应当做好的几项工作:
1)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伤员救护工作;
2)通知**人员家属,外单位施工人员还要通知其所在单位,并做好**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3)协助安监局、公安部门等做好原因分析或者调查处理工作;
5)找出事故原因及责任,汲取教训,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6)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7)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6、本制度解释权归生产技术科。
7、本制度自2024年9月10日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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