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食品管理及处置制度

发布 2020-05-11 15:11:28 阅读 4881

11食品、餐饮、经营场所、贮存场所、保健食品)

目的:为保障消费者利益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杜绝不安全危害因素的发生,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从市场甚至消费者手中**本企业生产的质量有缺陷或超过保质期或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辽宁省葫芦岛市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适应范围:适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在保质期内质量有缺陷的食品和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产品。

概念: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职责:1、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2、运输办、统计办负责协助质检室制定食品**计划。

3、食品安全质量负责人负责食品**计划的审批,并立即向当地质监部门提交食品**计划,每天向地方质监部门报告食品**情况及处置情况。4、质检室负责**食品的检验及制定食品**后的处置方案。5、食品安全质量负责人审批**食品的检验结果及食品**后的处置方案。

食品召回级别:

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召回:

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将采用“二级监管”的模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省级部门开展召回工作。省级食品药品部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下属市级、区级内的食品召回工作,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部门配合市级食品药品部门实施召回过程及日常监督管理。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与其他商品一起**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食品**计划的制定:制定《食品**计划》,必须包括:a、**食品的名称、规格、批次、生产日期、数量、销售区域。

b、**食品的原因及处置方式。c、食品**的起止日期。质检室将《食品**计划》提交食品安全质量负责人审批后立即实施。

食品**计划的实施:运输办、统计部立即通过已有的联络方式(如**、传真、e-mail等),通知所有相关客户,告知食品**的具体情况,并要求立即停止流通。从**计划开始实施起,应尽快完成所有相关客户的通知工作。

食品**计划执行完毕后,由运输办、统计部将《食品**计划》等相关资料存档。

食品**食品的处置:被**的食品应立即进行隔离存放,并挂牌明示,专人负责保管,食品安全质量负责人负责做出**食品的处置决定。食品安全质量负责人立即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就**的食品进行验证,并分析原因,相关部门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以防止不安全因素或潜在不安全因素的再次发生。

质检室负责对**的食品进行检验,提出产生不安全因素的原因。**食品不得进行再加工、不得流入生产过程,违者将负法律责任。食品安全质量负责人审批**食品的处置方案,并应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由食品安全质量负责人审批后,由2人以上执行处置并记录。保存**食品处置的记录,如处置方式、人员、时间、地点、数量等。食品安全质量负责人负责**食品处置的全程监督并做好《食品召回/**记录》工作。

落实专门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

食品经营者应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一),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二)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三)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四),应向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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