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发布 2020-05-10 05:14:28 阅读 2631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二、。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并设专岗昼夜值班。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十。

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郭县燃气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的管理。

二、定义。1.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会议室、卫生间,每天由行政文员进行清扫;

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1.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1) 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2)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3) 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4) 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5) 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6) 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7) 垃圾篓摆放紧靠卫生间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2. 办公用品的卫生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办公桌面: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

2) 办公文件、票据:办公文件、票据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整齐的摆放至办公桌左上角上。3) 办公小用品如笔、尺、橡皮檫、订书机、启丁器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要从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

4) 电脑: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是离开公司前电脑要关机。5) 报刊:

报刊应摆放到报刊架上,要定时清理过期报刊。

6) 饮食水机、灯具、打印机、传真机、文具柜等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无污垢,无灰尘,蜘蛛网等,办公室内电器线走向要美观,规范,并用护钉固定不可乱搭接临时线。7) 新进设备的包装和报废设备以及不用的杂物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予以清除。3.

个人卫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垃圾。

2) 下班后要整理办公桌上的用品,放罢整齐。

3) 禁止在办公区域抽烟。4) 下班后先检查各自办公区域的门窗是否锁好,将一切电源切断后即可离开。

5) 办公室门口及窗外不得丢弃废纸、烟头、倾倒剩茶。

4.总经理办公室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1) 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2)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3) 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4) 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三、 检查及考核每天由领导检查公共区域的环境,如有发现不符合以上要求,罚1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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