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一通三防考核细则

发布 2020-02-06 21:32:28 阅读 6728

东河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考核细则。

第1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与上级部门“一通三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切实强化我矿“一通三防”基础管理与现场管理工作,防止发生“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根据矿经济目标责任制总体方案,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2条根据“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定,不能按照“一通三防”工作标准和要求施工与作业,不执行“一通三防”工作安排,损坏“一通三防”设施,出现“一通三防”隐患,发生“一通三防”事故(含未遂事故),对责任主体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执行本细则。

第3条运输、行人及其它作业时损坏风门、风桥、密闭、洒水管、风筒、甲烷传感器、监测分站、断电仪等设施的,罚款200~5000元。

第4条风门前后,密闭前5米禁止堆放杂物,风门前后不得停放车辆和影响风门开关。否则,罚款200~500元。

第5条运输行人通过风门时不得同时打开所有风门,通过后要及时关闭。否则,罚款200~1000元。

第6条工作面上下出口畅通,保证足够通风断面。否则,罚款200~500元。

第7条回风巷失修率符合标准化要求。否则,罚款100~500元。

第8条车辆不得随意停放在巷道断面小的地段,应停在车场。否则,罚款200元。

第9条井下临时存放物料不得阻挡巷道通风断面三分之一以上。否则,罚款200~500元。

第10条通风设施构筑质量符合要求。否则,罚款100~500元。第11条不得私拆拦网、密闭等。否则,罚款500~10000元。

第12条回采工作面或采区开采完毕,因**不及时,影响45天前构筑密闭的有关单位或队组,罚款1000~5000元。

第13条未按规定执行矿井主通风机每月倒换运行,罚款500~2000元。

第14条因检修不到位或矿井自身供电故障等人为因素造成矿井主通风机停止运行20min以下,罚款500~5000元。

第15条矿井主通风机供电正常后未能在10min内启动主通风机恢复井下通风,或在矿井主通风机倒换过程中一台停运后10min内未能启动备用主通风机,罚款500~2000元。

第16条矿井事故状态下,下达全矿井反风命令后10min未能使风流反向,罚款罚款5000~10000元。

第17条掘进巷道在施工前,通风区按时完成编制审批局部通风设计。否则,罚款200~500元。

第18条巷道开口,生产技术或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前7天下发通知单。否则,罚款200~500元。通风部门接到通知后,安排安设局部通风机及进行局部通风系统调整准备,机电部门准备供电及相关设备。

通风部门未及时完成局部通风系统调整,罚款500~1000元。机电部门未按时准备好供电及相关设备,影响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生产,罚款500~1000元。

第19条局部通风机的安装(或迁移)必须由使用队组提出申请,由通风、机电部门审签。未经审批队组私自安装局部通风机,罚款200~500元。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罚款200~1000元。

施工单位私自甩接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及主副风机切换等功能,或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报告、修复,罚款500~2000元。

第20条施工队组未接到开口通知私自开口,罚款500~5000元。施工队组开口施工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罚款500~2000元。

第21条施工队组未安要求开口、贯通,造成超过6米以上盲巷的,罚款1000~5000元。由于测量部门给线错误造成的,相应处罚由测量部门承担。罚款500~2000元。

第22条巷道贯通无贯通通知、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影响调风准备或破坏通风系统,罚款1000~5000元。巷道贯通前后未及时通知通风部门,罚款500~2000元。

第23条因井下生产衔接安排必须实行串联通风时,应事先由通风区提出串联通风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准实行串联通风。未经批准,未采取措施造成串联通风,罚款1000~5000元。

第24条私自改接供电线路,风机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或更换,更换后与原安装风机配型不一致,造成不符合“双风机双电源”规定与要求,罚款500~2000元。

第25条掘进巷道开口超过5m未安装局部通风机继续施工,造成盲巷或无风微风作业,罚款2000~10000元。私自开口和接裤衩,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罚款1000~5000元。

第26条局扇安装符合要求,构件及其附属装置齐全有效。否则,罚款200~500元。

第27条局部通风机安装经验收后,对存在的问题逾期未整改,罚款200~1000元。

第28条掘进工作面通风、供电做到双风机双电源,风电、瓦斯电闭锁。否则,罚款500~2000元。

第29条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煤巷、半煤岩巷3-5m,岩巷5-7m),罚款200~1000元。

第30条局扇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停开,严禁掘进工作面出现无计划停风停电。否则,罚款500~5000元。

第31条掘进工作面主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备用局部通风机启。

用期间,工作面不准组织生产。否则,罚款200~1000元。

第32条严格掘进工作面有计划停电停风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或审批未同意,以及未在审批规定时间段停电停风的,视作无计划停风停电,罚款500~5000元。

第33条停风后未执行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不汇报,不撤人,不设置栅栏,不设警标,罚款500~5000元。

第34条停风地点恢复局部通风机运转前未检查瓦斯,直接启动局部通风机送风,罚款1000~5000元。

第35条风筒未按作业规程进行吊挂,或风筒吊挂要不平不直,未做到逢环必挂,拐死弯,拐直角及以下弯不使用弯头,罚款200~1000元。

第36条风筒反向联接,花接,单反边,多处接头联结不严密,漏风超过规定,罚款200~1000元。

第37条风筒吊挂质量符合要求,不得随意损坏风筒和挪作他用。否则,罚款100~500元。

第38条风筒穿墙未使用硬质风筒,罚款200~500元。第39条对风筒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运输或其他作业划破或损坏风筒的,罚款200~1000元。

第40条风筒出现断开、产生破口及发生大面积撕裂等造成工作面风筒出口风量减小后,工作面仍继续作业,不汇报,不组织恢复正常供风的。罚款200~2000元。

第41条回采工作面因处理上隅角瓦斯安装使用专用抽排瓦斯风机后,必须严格执行《抽排瓦斯风机使用管理制度》,风筒吸风口必须接设到位,风筒吊挂平直,不准随意开停。否则,罚款500~2000元。

第42条因管理不善,采掘工作面出现瓦斯报警每次罚款500~

2000元。

第43条严格执行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做到不超限作业。否则,罚款200~5000元。

第44条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工作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阻挠瓦检员检查瓦斯,否则,罚款500~1000元。

第45条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工作地点工作人员不听从瓦检员停止工作、撤人命令,仍滞留或继续工作,罚款1000~5000元。

第46条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无风或微风,仍组织作业,不汇报、不撤离,罚款1000~5000元。

第47条井下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罚款200~1000元。

第48条严格停电、停风后送电、送风程序,违反规定未检查瓦斯、未接到送电、送风命令,强行送电、送风,罚款1000~5000元。

第49条严格执行排放瓦斯措施,对未按要求落实停电范围,强行进入警戒区域,超量超浓度排放瓦斯等,罚款1000~5000元。

第50条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执行巡回检查路线计划,无故到达检查点时间比计划提前或推后超过40min,罚款罚款100~500元。

第51条瓦斯检查员在瓦斯巡回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一通三防”隐患不汇报或“一通三防”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罚款罚款100~500元。

第52条下井的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机组司机等携带并正常使用便携式报警仪。否则,罚款100元。

第53条按规定携带、使用和保管好自救器。否则,罚款100~500元。

第54条管好用好甲烷传感器、监测分站等仪器仪表,严格执行《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等制度。否则,罚款100~5000元。

第55条监测分站、开关等设备接地完好、及时上架,传输线吊挂符合要求,否则,罚款100~500元。

第56条采掘面及其它工作地点在放炮等作业时保护好甲烷传感器等监控设备,由于保护不到位造**为损坏后照价赔偿(按设备采购价等额罚款)。

第57条回采工作面做到瓦斯电闭锁,不得私自定义、甩接取消闭锁。否则,罚款500~2000元。

第58条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不得私自定义、甩接取消闭锁。否则,罚款500~2000元。

第59条人为原因造成监测监控传输断线每次罚款200~1000元。

第60条监测监控线**率达不到规定的,每少10%,罚款100~500元。

第61条静压水管必须接到位,按规定安设三通阀门及软管。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62条掘进面坚持湿式打眼,装煤(岩)洒水,放炮喷雾等综合防尘措施和溜子、溜煤眼等正常使用**点喷雾。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63条采煤机、综掘机机组喷雾正常使用,机组喷雾损坏后及时修复。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64条掘进面使用综掘机时,必须坚持使用除尘风机。否则,罚款100~500元。

第65条回采工作面严格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66条机组司机、放炮员和移支架工应佩带防尘口罩。否则,罚款50~100元。

第67条巷道、设备、管线等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罚款100~500元。

第68条喷雾、水幕定期检修,做到不堵和正常使用。否则,有一处罚款100~200元。

第69条定期冲洗巷道,刷白大巷,粉尘堆积不超限。否则,罚款100~500元。

第70条不正常使用和损坏放炮自动喷雾、大巷及皮带自动放炮喷雾装置的,罚款100~500元。

第71条丢失各类喷雾喷嘴的,每个罚款100元。第72条私自将静压水管用作排水的罚款200~1000元。第73条隔爆设施吊挂符合要求。

否则,罚款100~500元。第74条损坏隔爆设施的,每个隔爆水袋罚款100元。第75条机电峒室、皮带机头防灭火措施配备齐全,浮煤和棉纱纸片等杂物及时清理干净。

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76条皮带机头、机电硐室、移动空压机硐室等地点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砂箱。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77条井下动火必须制定执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款500~2000元。

第78条损坏、挪用“一通三防”管理牌板的,每次(块)罚款100~200元。

第79条以上问题当月重复出现的加倍罚款,同时每重复出现一项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80条凡发生下列严重“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当事人、责任者罚款1000~5000元。

瓦检员空班、漏检、脱岗、虚报谎报。⑵井下带烟、吸烟。⑶携带点火物品进入井下。

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破坏、偷盗监控设施。

第81条凡发生下列严重“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当事人、责任者罚款500~2000元。

贯通巷道没有安全措施或有安全措施不执行的。⑵擅自打开栅栏、密闭墙进入危险区的。

采掘工作面停风、停电恢复时,未经检查瓦斯擅自送电的。⑷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第82条凡发生下列严重“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当事人、责任者罚款200~1000元。

工作地点出现循环风、微风、无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盲目作业的。

局扇停后,不撤出人员盲目作业,或者开风机后,不检查瓦斯和排除瓦斯而进入工作面作业的。

局扇风电、瓦斯电闭锁应上未上或随意甩接的。⑷采掘面、巷道、峒室瓦斯超限、积聚不处理强行作业的。⑸私自停开局扇或停风后不及时停电撤人的。

排放瓦斯无措施,不严格掌握浓度而一风吹。不按顺序排放,或排放瓦斯所规定领导不在现场指挥的。

第83条凡发生以下一级非**事故,虽未造**员,经追查分析认定,对事故单位罚款20000~50000元。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生产。

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⑶瓦斯煤尘燃烧、**。

主扇风机因人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停止运行,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

第84条凡发生以下二级非**事故,虽未造**员,经追查分析认定,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0~20000元。

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主扇风机因人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停止运行,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

第85条凡发生以下**非**事故,虽未造**员,经追查分析认定,对事故单位罚款5000~10000元。

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主扇风机因人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停运行,使全矿井停工30m至2h。

第86条本细则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属通风区。

通风队份“一通三防”工作总结份“一通三防”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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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汇报材料

1 我矿位于忻州市宁武县北东的薛家洼乡。井田面积23.7556km2 可采煤层为 2 6 煤层,可采储量为万吨,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吨 年。2 矿井通风方式为 并列式,井田内有三个进风井,分别为5 主斜井 付平峒 2 主斜井混合式开拓,通风方法为抽出式,本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瓦斯绝对涌出量 3.07...

一通三防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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