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将该书看完了,也正是从现在开始才可以算是接触罗马法,毕竟上本科的时候读的《罗马法原论》和《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在脑海里已是一片空白——没有笔记,没有很好的总结,也没有今天这么仔细的阅读。今天就算是自己对民法根底补的第一课吧。
读书,永远是一种享受着快乐与痛苦相伴的困难的心路历程。在看本书的过程中,一方面享受着罗马法的精辟与经典,另一方面却深深地为自己学识的缺乏而惆怅。但毕竟是看完了一本书,不管其收获是多少,总是该总结的时候了。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法学阶梯》只不过罗马法绚丽冰川很小的一角,而且由于自己的学识,在某中程度上或许连这一角也看不清楚,而只是冰雾笼罩下的对冰川的朦胧的感觉而已——甚至不知道这朦胧后面终究存在什么,但“无知者无畏”或者是“初生牛犊不怕虎”吧,还是要为自己的感觉留下一点什么,还想对罗马法做出最粗浅的评价。毕竟这是自己学习法律以来看的最认真的一本书了。
粗浅的几点感觉如下:
1.内容的精细化。
作为个体的人类生活是感性的,而作为法学那么是理性思维的产物。法律就是将感性的个体生活上升为理性的普遍规那么。而在这过程中,如何处理感性生活的个别正义和普遍规那么的普遍正义一直是法学界的主题。
古罗马人在这一点上遵循的是精细的详细规那么和抽象的原那么的结合。
在这一点上,对古罗马人的敬仰不再只是停留在感性的道听途说上了,至少从法律的细致和法律的合理性角度来看,我们并不比古罗马人进步多少!在当今的整个学术界、法学界以及从事实际法律工作的人当中,一方面存在着对法律的僵死的理解,他们需要详而又详的法律法规——但人类理性并没有这个能力;而另一方面,在学者当中,存在着一种玄学的倾向,以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每一个人都是善良和完美的大写的人,都能够依据简单的道德说教就能够实现社会的大同,因此追求的是法律的原那么性规定,余下的问题被让位于或诉诸于人类的道德良心或者是对原那么和理性的理解。在这方面,应该好好的学习罗马法,至少看到目前为止,罗马法既保存了人类终极关心的品质,又不失为世俗而可操作性。
既努力去追求理性的思索,试图函盖所有的社会生活,同时又成认理性的缺乏,通过一些原那么性的规定来补充。而在法律的开展上,也不是固步自封,而是通过正义乃是“给每个人应得的部分”这一主线,除了在传统中寻求法律规那么的合法性根据之外,还通过敕令等形式不断地就旧有的法律规那么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合理的修正。在这一点上,与现代的法律开展理论是相一致的。
在这一点上,中国的法学虽然不断地就现有的法律作出自我的修正,但却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传统,并没有对过去中国的法律传统进展很好的继承,或者是对当下正在发生的生活现实的漠视——至少,现在已经很少有人去调查民间到底存在什么自足的规那么体系,而罗马法中却将民间生活规那么不断地上升为法律,如信托制度。因此,必须注意法律的理性标准和法律的可实施性,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学乃至法律就是“形而上的抽象和形而下的操作的完美结合!”***的这一教诲将永远伴随我对法学的学习和理解之中,并伴随着自己不断成长!
2.表述方式的经历化。
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是罗马法的重要的特点。不过,由于尚未阅读《法典》,因此还不敢断定是否法律标准(这好象也是现代法律的语言)也是适用这种表述方式。但至少作为一本法学教材来说,能把复杂的法律理论和规那么加以生活经历化,毕竟是一种了不起的事情。
在这一点上,我们不尽要责问我们的普法教育,现在市面上流行的法律类刊物倒是一些《民-主与法制》等法律通俗刊物。(这些读物在倡导法治建立方面终究起了多大的作用?由于其传播的广泛性,应该得到研究。
)整个《法学阶梯》所阐述的法律原那么和规那么是如此地复杂,以至于现代法律仍然逃不出其范畴。但优士丁尼往往用最简单的例子将这种复杂性消解,而使法律又重新溶入现实的个体感性生活中去。如果从现代意义上而言,这种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法律的传播问题。
我们现在也有一些案例汇编的形式,通过案例阐释法理,但这种教材也只能是受过法学专业训练的人才能看的懂。本来《民-主与法制》等通俗刊物可以很好地做到这一点,但由于其过于注重情节的起伏和跌宕,其**式的表达又消解了内在的法律精神,往往起到很大的作用。现在的《今日说法》似乎在慢慢地尝试着这种罗马法式的方式。
但由于其缺乏系统性——至少应该将某部门法的东西归类分析,也容易由于其松散而消解其内在的作用。
结合第一点特点,突然又有所思考,法律终究应该是精细复杂还是简单明了?作为法律职业人来讲,我宁愿是复杂的,至少可以存在知识资源的稀缺状态;而从普通人来讲,我宁愿法律是简单的,因为如此精细和细致的法律,普通人又如何能够事无巨细的了解和运用?除非法律是如此地遵循普通生活准那么,是真正的市民法,但法律又如何能够保证每个人的生活规那么都得到反映?
毕竟,法律是一种普遍正义的诉求,而个人的生活始终遵循的是个人的生活准那么,每个人要求的是个别正义。“给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又如何能够实现?因此,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应尽可能地反映市民生活,使得法律能够为生活所用,而不是要求百姓学习法律——百姓永远是无罪的,我们不能苛求百姓能够知晓所有的法律,而只能让我们的法律去适应生活,除非有些规那么非改不可(如迷信等)。
3.现代法律制度的导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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