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
加。2023年01月11日。
根据《***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同时明确,对外资企业2023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23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东城、南城、莞城、万江、松山湖按7%,其他各镇按5%。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对于按月申报“三税”的外资企业,应从2023年1月的征收期起,根据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要求,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也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为了操作简便,生产企业可将经国税部门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作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并在次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解读:2023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育费附加。2023年12月01日。
根据《***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202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2023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23年及2023年以来***及***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政策解读。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自2023年、2023年开征,20多年来仅对我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为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自2023年以来,全国人大、***着手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目前仅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实行内外有别的制度。
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符合统一税制的要求,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费环境。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具有特定目的的专项税收和**性**,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所有享用城乡公共设施和教育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对象,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与内资企业、个人一样承担缴纳税费的义务。
具体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在东莞,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按照7%和5%两档税率征收,市区(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适用7%,其他各镇区适用5%;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12月1日”起始时间作出具体解释: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2023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2023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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