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纲要

发布 2022-10-26 03:03:28 阅读 4929

一、公司的成立。

一)注册资本。

1、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份****。

公司法》第八十条:

股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股份****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1】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解释2】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法定资本制度被放松。自2023年3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的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

二)出资形式及司法解释(有限与股份要求一致)

1、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出资方式的相关司法解释。

1)未作评估的资产。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事后贬值的资产。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土地使用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交付与登记。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以无权处分财产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6)以**、**、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

以**、**、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7)以债权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8)以股权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三)未履行或未全面义务的后果;

解释】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解释】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而免除。

1)对企业内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债权人(对企业外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

二、三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诉讼时效抗辩。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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