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
1、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
2、 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3、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各个部委局制定的行政规章。
4、 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5、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法规。
7、 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
8、 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
二、 法律的分类。
1、 国内法和国际法。
2、 根本法和普通法。
3、 一般法和特别法。
4、 实体法和程序法。
5、 成文法和习惯法。
其它分类:1、 公法和私法。
2、 衡平法和普通法。
3、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三、 法律的历史类型。
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划分可分为:
1、 奴隶制类型的法律。
2、 封建制类型的法律。
3、 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律。
4、 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
前三者为私有制社会或剥削者类型的法律,后一类称为公有制社会的法律。
四、 法系。
是按照法律的历史传统或者某种共性对于法律的一种分类。
民法系、普通法系。
前者是罗马法为基础
后者是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社会主义法系。
对世界影响最大的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传统。
五、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指由在一个国家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六、 部门法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细胞。法律部门是由一个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而规范性法律文件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没有法律规范就不会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就不会有法律部门。
七、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或基本结构。
1、 宪法。
2、 行政法。
3、 民法和婚姻家庭法。
4、 经济法。
5、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6、 军事法。
7、 环境法。
8、 刑法。
9、 诉讼程序法。
八、法律的特征。
1、 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2、 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3、 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行为规范。
4、 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九、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就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一般分三种情况。
1、 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2、 必须这样,称为命令性规范。
3、 不许这样,称为禁止性规范。
法律后果指行为人的具有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分为两种。
1、 肯定性法律后果。
2、 否定性法律后果。
十、法律产生的过程。
随着阶级的出现,原始社会的习惯逐渐渗入了阶级性,随着国家的逐渐形成习惯就演变成习惯法,习惯法最后演变成成文法。
十。一、法律与原始规范的区别。
1、 形成。
2、 意志的体现和维护的对象。
3、 目的。
4、 范围。
5、 执行方式。
十。二、法律的本质。
阶级性是法律的一个根本属性。
1、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 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关系。
3、 上层建筑中的其他现象对法律的影响。
十。三、法律的规范作用。
1、 指引作用。
2、 教育作用。
3、 评价作用。
4、 **作用。
5、 强制作用。
十。四、法律与经济。
1、 经济决定法律,法律是由特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2、 法律服务经济,法律被制定后,不是消极的,而是积极服务于自己的经济基础。
十。五、社会主义法律和党政策的异同
社会主义法律和党的政策虽然联系紧密、相辅相成、但是它们毕竟是两种社会规范,各自有各自的特点和作用,二者不能相互代替。
1、 法律是国家制定认可的,是国家主张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约束力。
3、 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的。
4、 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
5、 法律比较稳定。
十。六、社会主义法律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党的政策是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依据,同时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党的政策和贯彻也要符合社会主义法律的要求,两个都是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工具,要重视政策的作用,也要重视法律的作用,要执行政策也要执行法律。
十。七、法律与科技。
两者是一种互动的关系。
1、 科技进步促进法律的发展。
2、 法律的发展保障科技的进步。
十。八、精神文明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法制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体现和保障。
十。九、道德的概念与特点。
道德是指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光荣与耻辱、诚实与虚伪等观点和规范的总,它由人们内心信念、社会**、习俗和一般社会力量来保证其存在和起作用。道德具有历史性、阶级性、继承性等特点。
二。十、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异同(简)
本质上是一致的都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产物,都爱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双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
二。十一、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论述)p28二。
十二、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作用。
有密切关系,它们相互联、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1、 社会主义法律在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中具有重要作用。
2、 社会主义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
二。十三、法制一词的一般理解。
1、 是指法律的制度,也有指法律制度的。
2、 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制宣传教育在内。
3、 是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十四、依法治国方略的意义。
1、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纲领的实现。
2、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纲领的实现。
3、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保障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纲领的实现。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十五、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
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特点:1、 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
2、 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十六、法律的溯及力,亦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是指新法律颁布施行后,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即有无约束力的问题。
如有则该项法律有溯及力如无则无。我国采取从早兼从轻的原则。
二。十七、正式解释。
又称权解释、法定解释、官方解释,是由受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在我国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二。十八、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物:法律关系中能够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
行为:指人们的某种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精神财富: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二。十九、广义的法律监督体系。
1、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3、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4、 社会性的监督。
5、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法串讲第二章。
第二章。我国的基本制度。
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制度。
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 选举权的平等性。
2、 选举权的普遍性。
3、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 秘密投票的原则。
5、 从物质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6、 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二、我国的经济制度。
1、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即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 非公有制经济,我国经济结构的重要成分和组成部分。
3、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三、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简)
公民主要是个法律概念,而人民主要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可以和外国人和法人相区别,而人民则与敌人对称;公民的范围比人民更广;公民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是集合或群体概念;人民的概念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内涵不同,而公民的内涵相对稳定。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力。
1、 政治权力和自由。
2、 宗教信仰自由。
3、 人身自由权利。
4、 社会经济权力。
5、 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 特定人的权力。
7、 监督权利。
五、我国公民基本权力和义务的特点。
1、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2、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3、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4、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一致性。
七、 公民应该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1、 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统一原则。
2、 不容许滥用权利。
3、 要自觉履行义务。
八、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 ***。
4、 **军事委员会。
5、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6、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7、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前者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后者是法律监督机关。
八、 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
1、 政治保障。
2、 法律保障。
3、 组织保障。
4、 群众保障。
第三章。一、政法的任务和作用。
保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正确、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防止越权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通过行政法制监督,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公务员和公民的行政法律意识,促进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二、行政法律的特征。
1、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个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少数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授权的某些社会组织。
2、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3、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 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
1、 行政立法行为和具体行为。
2、 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
3、 要式行为和非要是行为。
4、 依职权的行为和被动行政行为。
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 行政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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