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势与政策 期末

发布 2022-10-15 04:28:28 阅读 4160

●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口头或书面(以及其他形式)传递信息、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一种保障方式。

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绝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表达自己观点和思想的自由伴着人类存在的始终,它是一种最基本的自由。

我国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体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概括为“公民有自由,**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肯定公民可以“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同时规定报刊和其他出版单位实行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制、电台电视台实行**台制等,确保大众媒介必须直接或间接隶属于党政机关之下,也就是将大众传播纳入党领导下的体制以内,承担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文化等使命。这种体制体现了“党管**”和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之间的现实关系。

网络言论自由是传统的言论自由概念在网络时代的体现。当我国在世纪之交进入互联网时代后,网络言论自由这个问题日益突出,因为网络在许多方面不同于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如报纸电台电视台等,而过去我们所研究言论自由时的背景就是这种信息方式,现在互联网蓬勃兴起,如何在互联网时代确定和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是一个全新的问题。

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

互联网的出现,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方式,过去的口头、信件、电报和**等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们交流的机会,而在互联网时代,不管你在什么地方,只有可以上网,就可以随时的发表自己的意见,这就意味着话语权由精英阶层开始走向普通民众,普通民众越来越不需要“被代表”了。总的来说,网络言论自由的主要价值在于:

1.促进信息透明化。只要有互联网,民众就可以随时的和外界保持联系,可以和世界上另一个角落的不知名的朋友进行交流,可以把自己的观点迅速在网上传播开来,这在纸质**时代是不可想象的。

网络让我们这个世界变得越来越小,人和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近。

2.追求真相。在传统社会,话语权为社会精英所掌握,普通民众只能被动的“被代表”,而且,民众对于一些自己关心的问题,往往没有足够的勇气发表自己的意见,历史上数次发生的因言获罪事件对民众的震撼是很大的。

在网络时代,民众发言的机会几乎不受限制的增加,而且发言的勇气也大大上升,在网络中,民众可以很大胆的提出自己的见解,因为匿名,他们被查出真实身份的可能性不大,所以他们敢于畅所欲言,为他人、也为社会提供最真实的信息。民众自由发表意见是追求真理的最佳途径之一,只有不同意见不断的交锋,民众才能从中辨别出真实的观点,理不辩不明,我们只有在争论中发现真理,远,远离荒谬。

3.深化民主。在传统社会,虽然民众也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把自己的意见反映到**那里,但毕竟途径有限,并且民众还有一定的顾虑。

而在互联网时代,民众可以比较自由大胆的发表自己的意见,**可以听到来自四面八方的民众的声音,而不只是收到那些片面的、****式的言论。现在很多地方**实行网上议政和网上办公等,中国最高领导人也曾上网和广大网友交流,倾听网友的意见,这说明,网络可以让**更全面的听取到民众的呼声,这对于深化民主是大有裨益的。

4.打击腐败,推进清廉。在传统社会,若有民众发现**腐败行为,当然可以举报,但是由于消息扩散范围有限,难以形成强大的**压力(除非**宣传部门有意为之)。

而在互联网时代,一旦有民众发现**腐败行为,在网上传播出去之后,可以在一夜之间传遍全国,产生巨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腐败难以找到遁身之处。通过互联网打击腐败的典型例子有华南虎案、周久耕案、林嘉祥案等。

言论自由法律保护的困境。

近些年来,“因言获罪”事件时有发生。“彭水诗案”、五河县“短信案”、高唐“侮辱县委书记案”,再到2024年8月作家谢朝平出书被拘,我们分明看到,一本书、一首诗、乃至一条短信、一个帖子,都有可能成为公权力打击的理由,甚至有评论称这种现象为“***”式的沉渣泛起。如此众多的案例,同质异构,呈现出一个共同的问题,即言论自由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该如何得到法律法规和法治化理念的保障。

我国《宪法》第35条对言论自由也进行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虽然宪法的规定清晰而明确,但在司法活动中却难以落实,也间接导致了“因言获罪”案件的频发,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束缚: 1.宪法规定的模糊化。

我国宪法仅仅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是对于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的内容、范围、行使的方式等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2.保护性规定的欠缺。有些国家的宪法在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权的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措施。

我国宪法仅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对于言论自由权的保护措施宪法并未涉及,这当然也不利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3.缺乏对言论自由行使的具体限制性规定。自由总是相对的,言论自由亦是如此。

所以,对行使言论自由所进行的限制都必须由法律规定。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中大多在规定公民言论自由后紧接着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其次,保障****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我国宪法对于言论自由行使的限制没有做出专门规定,在实践过程中,将给予司法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在遇到言论自由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时,容易缺乏操作标准而对公民的言论自由造成伤害。

慎重行使***论自由的权力。

公民言论自由的充分实现和正确行使,除有赖于宪法对言论自由的明确规定外,还有赖于与宪法规定相配套的专门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由此观之,中国在互联网时代到来之后进行了积极的应对,不过,也存在着一些薄弱之处,比如网络技术水平有待于提高,有些法律对网民的言论自由限制过多过死。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法定权利,但是我国宪法原则宣示性的规定带来了实际操作上的困难,所以保护言论自由必须多管齐下,从思想层面和制度层面来共同确保这项基本权利的顺利实行。

(一)加强保护言论自由的意识。

要完善我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首先要在观念上加强保护言论自由的意识。意识具有能动性,可以反作用于器物层次。我们要改变传统所造成的封闭状态,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广开言论、百花齐放是法治社会的一种内在要求,**应当积极开通与人民沟通、交流的渠道,为言论自由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二)完善言论自由的立法保护。

公民的每一项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言论自由也不例外。我国宪法尽管已经将言论自由上升为法定权利,但其对于言论自由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这是目前我国公民言论自由受到侵害或自觉的不自觉的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在立法中必须考虑法律的明确性、可操作性。

完善宪法条文的表述。在宪法中明确言论自由的范围、种类和限度。我国言论自由的缺憾之一就是宪法将言论自由规定地过于笼统、模糊,导致该条文形同虚设。

德沃金也反对宪法中“模糊”标准的形式。他认为:“我们建立**所依据的宪法理论并不简单地是大多数人的理论。

宪法,特别是权利法案,是被设计用来保护公民个人和团体以反对大多数公民可能要去制定的某些决定,甚至大多数人认为它是社会普遍的和共同的利益的决定。这些宪法性限制的一部分是以明确的规则形式,如在联邦刑事程序中要求陪审团审判的规则,或者禁止国家议会制定剥夺言论自由的法律的规则。但是,其它的限制则是以常说的‘模糊’标准的形式。

”“这种模糊,准则是其起草者和颁布者们故意选择的,以取代那些他们可能制定的更具体和更有限制性的规则。”

言论自由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人权,是宪法保护的公民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言论自由是人民主权的体现,是公民行使主权权利的重要方式。充分的言论自由,是一个开放的民主社会及其谋求进步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没有言论自由,不仅会压制自由,扭曲真理,而且民主政治的实现,社会和国家的进步都将会受到阻碍。更好地保障言论自由,是宪法本身的任务,涉及政治、经济等多方面、深层次的内容。充分的言论自由将进一步体现中国公民的民主和人权意识,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整个社会向前发展。

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在互联网时代被赋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言论自由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所谓网络言论自由权,其实就是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其核心依然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只不过网络的特殊性使其表现形式区别于现实社会。

网络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对象,二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一方面,言论权作为公民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民主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一,其核心内涵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绝对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另一方面,任何一项自由都是有限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也是一种有限权利,并且还是一项容易发生冲突的权利,借助网络这种新形式的言论自由、由于其固有的特征,使得这些冲突更加明显和激化,都需要加以限制。

当然,网络毕竟与以前的载体有实质的区别,网络言论自由具有它的特别之处。因此,在具体保护和限制的范围、方式和方法上,与传统的言论自由应区别对待。

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殊内涵

首先,传播方式特殊性与便捷性。因特网是将信息以数字的形式传播的,因而它的载体不同,传播途径也与传统媒介不同。在网络不断普及发达的今天,只要能够使用一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任何人都可通过网络发表言论,信息一旦提交则能迅速地存在和流传于网络中间。

其次,公众参与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因特网是一个互动的空间,每个人都可以参与进来,而不是一个旁观者。人们可以自主决定对哪件事情、在哪个地方、与哪个时候发表什么样的言论,使用者始终处于一个主动地状态。

再次,特定的匿名性与表达方式真实性。网络是个开放的空间,任何用户都可以随时进出,并以匿名的方式自由地发表各种言论。用户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的身份可以与他在现实世界中的身份毫不相干,没有人知道你来自**、是何人。

最后,即时的互动性和开放性。进入网络世界,遍及全世界的网民可能有上千亿人同时**,信息的快速传递能被他人在极短的时间内获知,他人又可以通过极为便捷的方式即时对信息作出回应,信息的发出者和接收者可以完全感觉不到时间和距离的限制。这种互动性所具有的新特征是在传统条件下所无法达到的,这也为公众积极行使言论自由注入了动力,使得不同的观点、声音在网络世界里显得异常丰富。

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

2.1 积极影响

首先,从民主建设角度来看,互联网中信息的交互性、及时性、全球性,打破了传统大众**对权威话语权的垄断。传统的交流和通讯方式难以在真正的程度上体现民意,面对面的交流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有所顾忌。而在互联网上,你可以听到更多的声音、听取不同的观点。

其次,从推动文化传播的层面来看,互联网这一全球性媒介极大地节约了传播成本、提高了效率,有利于文化的传播和教育的开展,有助于加速世界范围内人类知识的传递。

再次,从促进自由和交流便捷来看,人们在网络上可以畅所欲言、自由自在地表达思想,只要匿名就不必担心被识破真身、被抓住把柄,这是传统的表达媒介所无法比拟的。

最后,从弘扬正义的功能来看,近年来出现的黄静案、刘涌案、孙志刚案,由于网络上的民意,对司法机关产生了巨大的压力。这些案件几起几落、一改再改等都离不开网络言论的推动,从而使判决的结果更进一步接近正义。

2.2 消极影响

网络的内容就像人类的思想一样丰富多彩,它有鲜花,也有荆棘;它可以是天使,也可以是魔鬼。因此,在看到网络自由的正面价值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负面的影响:

(1)片面性。网络言论由于其固有的虚拟性,其中的观点带有较大的片面性。黄静案中,网络上很多不同的声音无法得到体现,但它却能混淆人们的视听、从而失去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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