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公司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统一检测流程和管理,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促进检测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范围。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
2.1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数量不足;
2.2对施工质量的抽样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
2.3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或争议,需要通过检测进一步分析结构的可靠性能;
2.4发生工程事故,需要通过检测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对结构可靠性的影响。
3.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b34/751-2007、《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 cecs 03:2007、《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2000、《回弹法检测砌体中普通粘土砖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34/t234-2002、《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回弹法检测砌体中普通粘土砖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34/t234-2002。
4.职责。4.1 综合管理室负责接受客户咨询、业务受理工作,并做好检测报告的发放登记工作;
4.2技术负责人负责检测方案的审核工作;
4.3检验室负责现场和有关资料的调查,并制定完备的检测方案;
4.4检测室负责组织相关检测人员安排完成检测任务,记录检测原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
4.5检测报告的编制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人员必须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报告的审核由规定各检测项目的报告审核人员签字,审核人员必须对报告的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检测报告的签发由授权签字人批准,批准人对检测报告的合法性负责。
5.工作流程。
5.1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程序,宜按图5.1的框图进行。
图5.1 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工作程序框图。
5.2现场和有资料的调查,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5.2.1收集被检测建筑结构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记录、施工验收和工程地质勘察等资料;
5.2.2调查被检测建筑结构现状缺陷,环境条件,使用期间的加固与维修情况和用途与荷载等变更情况;
5.2.3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与检测相关的具体情况;
5.2.4进一步明确委托方的检测目的和具体要求,并了解是否已进行过检测。
5.3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应有完备的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征求委托方的意见,并应经过审定。检测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5.3.1工程概况,主要包括结构类型、建筑面积、总层数、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建造年代等;
5.3.2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
5.3.3检测依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主要包括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5.3.4检测项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以及检测的数量;
5.3.5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情况;
5.3.6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5.3.7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5.3.8检测中的安全措施;
5.3.9检测中的环保措施。
5.4开始检测前,应核对委托单和检测对象的一致性。
5.5应检查设备状态(检测时应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处于正常状态。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和环境条件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5.6进入检测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
5.7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检测方案、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填写检测原始记录。检测的原始记录,应记录在专用记录纸上,数据准确、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追记、涂改,如有笔误,应进行杠改。
当采用自动记录时,应符合有关要求。原始记录必须由检测及记录人员签字。现场检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5.7.1原始记录名称;
5.7.2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
5.7.3委托单编号、委托日期、抽样日期、检测日期;
5.7.4抽样依据、方法、地点、数量、检测批及其容量;
5.7.5样品状态描述;
5.7.6检测见证人;
5.7.7检测的依据和方法、抽样情况说明及其它;
5.7.8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
5.7.9检测环境;
5.7.10检测数据;
5.7.11计算结果;
5.7.12计算公式;
5.7.13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
5.7.14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
5.8现场取样的试件或试样应予以标识并妥善保存。
5.9现场检测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当条件发生变化并超出允许范围时,应立即停止工作,直至恢复到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继续进行检测。
5.10现场检测应根据相应的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抽样应有代表性、真实性、随机性。
5.11当发现检测数据数量不足或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补充检测。
5.12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检测数据计算分析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提出相应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5.12.1委托单位名称;
5.12.2建筑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结构类型、规模、施工日期及现状等;
5.12.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名称;
5.12.4检测原因、检测目的,以往情况概述;
5.12.5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依据的标准;
5.12.6抽样方案及数量;
5.12.7检测日期,报告完成日期;
5.12.8检测项目的主要分类检测数据和汇总结果,检测结果、检测结论;
5.12.9主检、审核和批准人员的签名。
附录a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a.0.1引用标准:
gb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010—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jgj/t152—2008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
gb/t50344—200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a.0.2对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其检验范围主要是钢筋位置可能显著影响结构构件承载力和耐久性的构件和部位,如梁、板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
由于悬臂构件上部受力钢筋移位可能严重消弱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故更应重视对悬臂构件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
a.0.3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a.0.4对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少于50%。
a.0.5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
对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
a.0.6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
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
a.0.7当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为10~50mm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检测的允许误差为±1mm。
a.0.8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0mm,-7mm;对板类构件为+8mm,-5mm。
a.0.9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测结果评定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规定:
1、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2、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抽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点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定为合格;
3、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允许偏差的1.5倍。
a.0.10对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中纵向受力的钢筋及预应力钢筋,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且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a.0.10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 (mm)
注:基础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当无垫层时不应小于70mm。
附录b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
b.0.1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结构中普通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检测结果可作为处理混凝土质量问题的一个依据。
不适用于表层与内部质量有明显差异或内部存在缺陷的混凝土结构或构件的检测。
b.0.2引用标准:jgj/t23—2011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b.0.3检测采用zc3-a型回弹仪,主要技术要求:
1.测定回弹值的仪器,应采用示值系统为指针直读式的混凝土回弹仪,回弹仪必须具有制造工厂的产品合格证及检定单位的检定合格证。
2.在洛氏硬度hrc为60±2的钢砧上,回弹仪的率定值应为80±2,回弹仪使用时的环境温度应在-4℃~+40℃之间。
3.回弹仪在工程检测前后,应在钢砧上作率定试验。
4.回弹仪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送检定单位检定。
a.新回弹仪启用前;
b. 超过检定有效期限(有效期为半年);
c.累计弹击次数超过6000次;
d. 经常规保养后,钢砧率定值不合格;
e.遭受严重撞击或其他伤害。
b.0.4回弹仪率定试验宜在室温20±5℃的条件下进行。
率定时,钢砧应稳固地平放在刚度大的混凝土实体上,回弹仪向下弹击时,取连续弹击三次的稳定回弹值进行平均,弹击杆分四次旋转,每次旋转约900。弹击杆每旋转一次的率定平均值均符合80±2的要求。
b.0.5检测结构或构件混凝土强度时,应具有下列资料。
1.工程名称、部位及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名称;
2.结构或构件名称、外形尺寸、数量及混凝土强度等级;
3.水泥品种、标号、安定性、厂名;砂、碎石种类、粒径;外加剂或掺合料品种、掺量;混凝土配合比等;
4.施工时材料计量情况,模板、浇筑、养护情况及成型日期等;
5.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记录;
6.检测原因。
b.0.6抽样方法及样本大小以及技术规定。
b.0.7检测结构或构件混凝土强度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其适用范围及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个检测:适用于单独的结构或构件的检测;
2、批量检测:适用于在相同的生产工艺条件下,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原材料、配合比、成型工艺、养护条件基本一致且龄期相近的同类构件。按批进行检测的构件,抽检数量不得少于同批构件总数的30%且构件数量不得少于10个。
抽检构件时,有关方面应协商一致,随机抽取并使所选构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b.0.8每一构件的测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一结构或构件测区数不少于10个;,对某一方向尺寸小于4.5m且另一方向尺寸小于0.3m的构件,其测区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5个;
主体检测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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