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法案例及分析。
案例: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
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此它未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
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问题: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分析:首先,分析本案例中涉及到的关于冲突规范的知识点。
反致(renvoi,remission):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
而导致反致产生的原因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
由于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
在具体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发生。
一般反致分为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及完全反致。
其次,将知识点运用到案例中去分析。
对于本案,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的反致的案例,因此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在确定遗嘱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例时的实体法,因为在本案中,遗嘱和2份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所以应适用比利时的实体法,不存在冲突问题。而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并未按照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但却也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此它未获得这种许可。
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对于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律规定的冲突法是完全反致,也叫英国反致学说,要求英国法官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件时,如果依据英国法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应将自己置身于该外国法律体系中,像该外国法官据自己国家的法律一样来裁断案件、依据该外国对反致的态度来决定最后应适用的法律。本案中,英国法官先依据英国冲突法的指向,适用了比利时的法律;又把自己看作比利时法官、依据比利时的冲突规范而适用了英国法律,完全符合英国法律关于冲突规范的规定。
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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