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光华法学院。
学号:3070211020
姓名:辛元燮(韩国留学生)
中国公民沈某(男)与中国公民梁某(女)2023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沈某2023年去台湾,2023年加入加拿大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
梁某2023年赴加与沈某共同生活。2023年以后,沈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2023年,梁某与沈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沈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
梁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沈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2023年3月,沈某又来到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绍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2023年12月14日,梁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2. 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沈某在加拿**院离婚并获准,沈某与梁某的婚姻关系在加拿大解除。
加拿**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沈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加拿**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梁某提出的离婚诉讼。
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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