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一、张某等6人系某县中学教师,自2023年起即在该中学任教,与学校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转入正式编制。2023年2月县**为减少财政压力,发布《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通知》,某中学根据这一通知,将张某等6人辞退。张某等6人认为已任教多年,被辞退时某中学应按劳动法规定向6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认为多年来6人以民办教师身份任教,某中学给予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即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该中学支付6人经济补偿金和补足多年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问题: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为什么?
题目。二、张某为某高校2010届本科毕业生,2023年7月与某外资大酒店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做客房中心的服务员。根据该酒店的规定,职工每天工作5小时,没有休息日。
9月1日星期五下班之前,张某提出因哥哥周六结婚,想在这个周末回家休息,请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随后向总经理请示,总经理以酒店没有休息日为由未予批准。
张某不服,又找到总经理当面商谈,张某认为不让休息至少应当支付加班费。可总经理的理由却是:酒店职工每天工作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总共只有35小时,比国家规定的40小时还少5个小时,所以不再安排休息日。
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请求酒店给予其享受休息日的待遇并支付加班工资。
问:张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题一答: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不应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在本案中,张某等6人自2023年起即在某中学任教,服从用人单位的时间安排,接受用人单位的指示,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其劳动,根据这些事实判断,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成立的是事实劳动关系。但是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而是通过理清劳动关系建立与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关系,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直接对事实劳动关系做出规定。
因为本案一方当事人张某等6人所在中学属《劳动法》规定的事业组织,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其工资等关系不适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题二答:张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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