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作业

发布 2022-09-03 12:42:28 阅读 9790

作业三:单项选择题。

1.中国的a航运公司与美国的b船公司签订光船租赁合同,a公司租用b公司的一艘远洋货船。该船是挂巴拿马国旗并在巴拿马作了登记,光船租赁合同订立之前,b公司已将该船抵押给c造船公司。

a公司租入船舶后,改为悬挂中国国旗,在该船舶租赁合同期间,c公司向b公司主张债权未果,遂申请中国法院扣押该船并强制拍卖,以实现其抵押权。此案中,对于c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抵押关系,c公司抵押权的行使,应当适用哪国的法律(c )

a.中国法律 b.美国法律 c.巴拿马法律。

d.中国、美国或巴拿马法律均可以适用,由法院选择对c.公司最有利的法律予以适用

2.因双方过失引起船舶碰撞,造成第三人人身**的,时效期间为多长( b )

a.2年 b.1年 c.3年 d.最长为6年。

3.拖轮所有人拖带其驳船,将货物从日本九州运至连云港,属于哪一类合同(c )

.拖航合同 b.货物买卖合同 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d.涉及运输的买卖合同。

4.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原则有(abd )。

a.恢复原状原则 b.直接损失赔偿原则 c.间接损失赔偿原则 d.受害方尽力减少损失原则。

5.下列碰撞属于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碰撞( a )

a海船之间的碰撞b海船与码头之间的碰撞c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d海船与**之间的碰撞。

6.在光船租赁期间,应由谁负责对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 b )

a船舶出租人 b承租人 c船舶所有人 d托运人

7.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有关客运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在旅客人身**方面,每名旅客不超过下列哪一项( a )

a46666计算单位 b835计算单位 c1200计算单位 d3333计算单位。

8.在一涉及拖航的碰撞事故中,由于承拖方或被拖方的过失,造成了第三人的人身**,对此依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该案的碰撞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c

a三方按过失比例分担 b由承拖方承担c由承拖方和被拖方连带承担 d由第三方承担

9.太子号于2023年3月1日在汉堡交付承租人使用,2023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有人。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

由于市场租金率**,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 a )计算。

2023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

按2023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

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

按2023年3月5日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

10.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碰撞船舶各方应( a )。

a.互不负赔偿责任 b.按公平原则分担责任

c.依船舶大小按比例分担责任 d.赔偿对方损失

案例分析]原告: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

被告:金光海外私人经营****。

原告所属巴拿马籍“易轮”轮,系远洋运输货轮。该轮于2023年7月8日载货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日12:

00时许,该轮卫星导航船位为34°46′n、123°05′e,以真航向178°,约9.5节速度航行。至13:

41~13:55时许,该轮值班驾驶员发现右舷前方向东航行的“延安”轮,方位约80°,距离4~6海里。14:

05时许,两船距离缩小至1海里左右,“易迅”轮仍未主动采取避让措施。14:07~14:

08时,两船相距0.5~0.6海里,碰撞紧迫局面已形成之际,“易迅”轮才将自动操航改为人工操航。

在未与“延安”轮联系的情况下,采取右舵10°,继而再向右转10°,约1分钟后回舵,以小角度右舵避让航行,直到14:10时许两船碰撞。

被告所属巴拿马籍“延安”轮,系远洋运输货轮。该轮于2023年7月9日载货自中国连运港驶往目的港日本黑崎港。7月10日12:

00时许,该轮船位于34°28′n,122°32′e,以真航向103°,约12.5节航速航行。13:

40时许,“延安”轮发现左航方保向保速向南行驶的“易迅”轮,方位约40°。14:08时许,两船相距约0.

5海里时,碰撞紧迫局面已形成之际,“延安”轮拟从“易迅”轮船尾通过,并将自动舵航向103°改为95°。在碰撞将发生时,才改为人工操舵,并采取左满舵、停车、倒车措施,但为时已晚。14:

10时许,“延安”轮船首部碰撞“易迅”轮左舷船尾机舱部位,造成“易迅”轮机舱和住舱进水下沉,其轮机长陈越春随船沉没;“延安”轮船首部和左舷船尾及右舷中部船体受损。碰撞地点在34°22′n,123°02′e。“易迅”轮其余船员均登上“延安”轮。

两轮船员在出事海域尽力搜寻陈越春未果后,“延发”轮恢复原航线,开往目的港日本黑崎港。

碰撞发生前后,出事海域海面轻浪,流向180°,流速1.5节,天气阴,多云,东南风3~5级,能见距离约10海里。

提问:(1)、船舶碰撞是双方共同过失造成时,责任应如何分配?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碰撞前,当两船处于互见交叉相遇状态时,原告所属“易迅”轮为让路船,被告所属“延安”轮为直航船。“易迅”轮自两船互见至发生碰撞,未能谨慎驾驶,正规了望,仅凭目测观察,对两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局面没有作出充分正确的判断。在紧迫局面形成之际,“易迅”轮本应及早大幅度地避让“延安”轮,但其采取避让措施较晚,又未能采取停车或倒车的避碰措施,仅以小角度转向避碰,从而导致碰撞的发生。

“易迅”轮违背了《2023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原告应承担主要碰撞责任。

延安”轮在与“易迅”轮交叉相遇时,本应保向保速航行,但其疏于了望,在未判明“易迅”轮是否让路和未发出本船行动的任何信号的情况下,断然对在左舷的“易迅”轮采取左转向避让,促成两船碰撞的发生,这种避让措施显然是背离规则的避让措施,违背了《2023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及第三十四条第。

一、四款的规定。对此,被告应承担次要碰撞责任。

2. (一)中国法院通过诉前扣船取得本案的管辖权。

二)适用法院地法为处理本案的准据法。“易迅”轮和“延安”轮同在巴拿马共和国注册登记,其船旗国均为巴拿马共和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本案适用的准据法应是双方共同的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

但是,双方当事人至**审理时均未提供出巴拿马共和国的有关民事、商事、海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在此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适用审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样做是否有根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了5种查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途径,并同时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个规定,实际上就是关于当事人不能提供、受理案件的法院又不能查明案件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时,应当适用法院地法为处理案件的准据法的规定。因此,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法律处理本案,是有充分根据的。

作业四:填空题。

1.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和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2. 罗得海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海商习惯法。

3.海商法上的船舶的规模一般要达到总吨以上。

4.船舶优先权优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5.船长在船舶上行使可对船上犯罪人采取必要措施。

6.海上运输合同的适用范围限于海上,是港口与港口之间的海路运输, 。

7.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8.有关提单的国际条约主要有《海牙规则和。

9.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时效为年。

10.我国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和其他 ,但是用于军事的、**公务的船舶除外。

11.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2.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年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13.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或者其他的原因或者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14.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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