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基础》作业参***。
第一次作业。
一、理论分析题(任选2题,每题不得少于)
第1题答案。
1.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三个基本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它们的之间的联系:税收的无偿性要求它必须具有强制性。税收的无偿性,必然要求征税方式的强制性。
强制性是无偿性和固定性得以实现的保证。强制性征税是对所有者财产的无偿占有,如果国家可以随意征税,没有一个标准,就会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最终将危及国家的利益。所以,征税必须具有固定性。
税收的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是一个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统一体。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必须无偿征收;而无偿征收必须借法律的强制手段;而强制、无偿地征收,又必须具有固定性,否则会遭到纳税的反抗。
举例:假设张某每月工资有4000元,那么:张某必须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15元,不交就是违法,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这就是税法的强制性。
张某交税后,没有得到任何物质产品,这就是税法的无偿性。张某交税按照国家早已公布实施的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的,这就是税法的固定性。
第2题答案。
2.什么叫税收保全?税收保全是征收管理工作中哪一部分的工作?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税收保全?有关税收保全的规定有哪些?
答 :(1)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2)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确保税款及时足额的征收、打击偷、逃、漏税行为的措施之一。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必须要有证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税务机关就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人有转移、隐匿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可责令其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4)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三、税务机关可按法定程序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收。
第3题答案。
3.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的划分依据:
增值税税基按其对购进资本品在计算增值额时是否扣除和扣除时间的不同,可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形式的主要差别在于对购进资本品税款的抵扣上。生产型对资本品的增值税不予抵扣;消费型允许对资本品的增值税进行一次性抵扣;收入型则是对资本品当期实现的增值额征税。
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不予抵扣,因而造成了生产型增值税是谁投资谁纳税。由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允许抵扣,使得产品成本中包含了这笔税金,产品重复征税,企业负担重,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税收负担相对更重。
消费型增值税不在生产环节征税,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带来的各种弊端,将增值税对投资的任何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
消费型增值税与其它两种类型的增值税相比,在计算征收方面要简便得多,最适合凭发票扣税,也利于纳税人操作,方便税务机关管理。
收入型税基从理论上来说,与增值税的概念最为相符,但它需要对资本品进行摊销,而分摊凭证不易取得,又不能采用发票扣税法,因此往往不被采用。
第4题答案。
对增值税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的理解。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售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讲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现。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第5题答案。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理由。
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增值税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增值税得以实施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它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还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是兼具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
第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一种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联接起来,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把税款从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直到把商品或劳务**给最终消费者。从而使各环节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纳税款之和就是该商品或劳务的整体税负,体现了增值税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特征。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处理:教材45页。
二、计算题。
1、分析:该项规定属于起征点,达到起征点的按收入全额征税。
应纳税额=8000*10%=800(元)
2、分析:该项规定属于免征额,应扣除1000元的费用,只就其超过部分征税。
应纳税额=(5000-1000)*15%=600(元)
3、解:本题采用免、抵、扣办法。
(1)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额=离岸价×外汇牌价×[17%-13%]=32.2(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售额×17%-[全部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税额]= 80(万元)
(3)免抵退税额=离岸价×外汇版价×退税率=104.65(万元)
(4)当期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所以当期应退增值税8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04.65-80=24.65元。
【相关知识点】不用抄,自己看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这个公式比较容易理解,。理论上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能是当期进项税中属于生产内销产品所消耗的材料物资对应的部分,但是因为时间等原因造成的差异,致使无法明确辨析,只能采用人为的简化确定方式,即通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减去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这种方式来计算。而这个部分中不光有当期内销货物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还有出口货物应退的进项税额,将这两个部分全部视同进项税额来抵扣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实际体现的是免抵退的抵顶过程,即以应免退税额抵顶内销应纳税额的过程。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为组成计税**。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如前所述,这个公式中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就是名义应退税额或者免抵退制度下的可抵顶进项税额。公式最后一个减项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实质含义是,免税购进的原材料本身是不含进项税额的,所以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就不应该退还这部分原本不存在的税额,因此要通过计算予以剔除。
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1、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这实际是一组当期实际应退税额的判断公式。采用的思路是: 当期应退税额=min[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取二者中较小的一个)。
4、解两项进项税可以抵扣,购买基建工程物资不得抵扣。
运费按18万元计算抵扣,装卸费和保险费不能抵扣。
销售农膜采用低税率13%计算,销售塑料制品采用税率17%计算。
应纳增值税税额=180*13%+230*17%-120*17%-75*17%-18*7%=28.09万元。
第二次作业。
一、理论分析题(任选2题,每题不得少于)
第1题答案。
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流转税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目前我国工业领域中的流转税收入主要集中在卷烟、石化、化工、电力、冶金、汽车等几个工业部门(占50%),加之原流转税税率设计极不规范,税率档次多,税负相差悬殊,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以后,必然有一些高税率的产品税负下降,为了确保改革以后财政收入不减少,需要通过消费税、资源税拿回来。
2.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档、奢侈的消费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通过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可以调节收入水平,体现多收入多缴税的原则。
3.从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需要出发,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如烟、酒、酒精、鞭炮、焰火等。对这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可以抑制其消费。
4.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对汽油、柴油征收消费税,并实行较高税率,一是因为它们是不可再生资源,需要限制无度消费;二是中间环节利润大,征收的是倒爷费;三是污染城市环境;四是国际惯例亦是如此。
按照上述原则,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并不很多,大体上可归为五类: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油品。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这样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状况,注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并适当借鉴国外征收消费税的成功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可以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情况及消费结构的变化适当调整。例如,从2023年4月1日起,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就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新的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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