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中国石化宁夏能源化工****。
试行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电中国石化宁夏能源化工****(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 719号和《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术语和定义。
一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二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第三条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除在指定的场所外,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都应办理《动火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承包方的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本规定不适用于在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qhse部是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基建期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生产期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质检中心负责动火分析。
第九条分公司主管领导。
一负责特级《作业证》审批;
二负责对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分公司各相关部门。
一负责对高危动火作业的工艺处理方案、设备检维修方案、施工方案、消防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二负责对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装置负责人。
一负责特级动火《作业证》的审核;
二负责一级、二级动火作业《作业证》的审批;
三负责对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作业所在单位。
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证》;
二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
三协助施工单位开展危害辨识、制定安全措施,并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四负责编制高危动火作业工艺处理方案、设备方案;
五负责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措施进行确认;
六负责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证。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
一负责编制高危动火作业消防灭火方案;
二负责消防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动火施工单位。
一负责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
三严格按照《作业证》和动火作业方案作业;
四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第十五条各类人员的职责。
一动火作业负责人。
1.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制定动火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组织实施动火作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动火人。1.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2.动火人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特种作业动火,必须持特种作业证上岗。非特种作业人员,持安全作业证上岗;
3.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参与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逐项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后,方能动火;
4.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即《作业证》未经批准不动火;《作业证》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作业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5.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随身携带《作业证》,执行《作业证》和作业方案的要求,按《作业证》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进行作业;
6.出现异常、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或监护人提出不得动火时,有责任停止动火作业。对于强行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三监火人。1.对动火作业负直接监护责任;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安全作业证或消防培训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3.负责全面了解动火区域、部位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等情况,熟悉应急措施,掌握急救方法,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并能处理异常情况;
4.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停动火作业;
5.要佩戴明显的标志,携带《作业证》在作业现场,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6.对所有现场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
7.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8.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动火分析人。
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2.根据动火所在单位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五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1.对动火作业负最终责任;
2.负责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对自己或委托授权人的批准签字负责;
3.审查《作业证》;
4.向作业方告知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
5.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核查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章动火作业分级。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一特级动火作业。
1.高危动火:带压或带有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的动火作业;
2.因节假日由一级升为特级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包括:
1.正在运行、存有物料或开、停工过程的工艺装置区的动火作业;
2.已投用的各类储罐区的动火作业;
3.输送有毒介质、可燃物料的泵房与机房、设备与管线的动火作业;
4.储存有毒介质、可燃物料的容器的动火作业;
5.装卸有毒介质、可燃物品及液体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6.工业污水场、隔油池、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沟及管道,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区域的动火作业;
7.危险化学品仓库、装卸站台等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包括:
1.停工检修,经置换、化验合格、安全检查确认后,可以动火的工艺装置区及各类储罐的动火作业;
2.从易燃易爆区域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经置换、化验合格、安全检查确认后,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的动火作业;
3.仓库、车库的动火作业;
4.正在运行、存有物料或开、停工过程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区域的动火作业;
5.工程施工新区的动火作业。
第十七条遇节假日,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第四章动火作业前准备。
第十八条风险评价。
申请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特级动火作业应编制作业方案,具体按公司《危害因素辨识与评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一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动火区域。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必要时还。
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二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吹扫、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本规定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禁止在同一罐组内易燃易爆品切换与动火作业同时进行;
三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须用浸水后的石棉布等阻火材料,铺在动火部位塔盘上,将上下层塔盘进行防火隔绝;
四冷换设备的导淋全部打开,无可燃、有毒介质现象;
五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所在单位人员操作;
六凡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如有可燃物等,应检查分析;距离动火点15m内所有孔洞、窨井、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水封等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七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或拆除的,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具体按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八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1% (v/v,在富氧环境下不大于23.5%(v/v。对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九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原则上禁止室外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十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一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
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十二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电焊机的电源线、一、二次线绝缘良好,不得跨越下水井;移动、拖拉电线、接线时,须先切断电源;二次线应接在焊件上。
第二十条可燃气体检测。
一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和所采的样品要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二若间隔时间超过1h继续动火,应重新取样分析。作业中应定时监测,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安全措施或作业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气体监测的时间和频次;
三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动火作业事故,保证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 2008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she管理制度,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气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所属企业安全环保 she 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三条所...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包括焊接 氧割 氧焊等使用明火作业,为加强管理 避开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平安,规定如下 1 必需事先请示报告,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批准后方可作业。2 动火作业人员必需持有效的用火证件,在所在单位领导指定的作业范围内举行作业,未经许可不准任意动火作业。3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御捷马新能源汽车制造 zy d 07 共6页。版本 a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文号实施日期 二 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1 目的。规范厂区内动火作业。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动火作业。3 术语。3.1动火作业。3.1.1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 火花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