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文件名稱:導師業務作業程序。
文件編號:b03p01
制定單位:學務處學生輔導中心。
制定日期:89.6.16
c05p01-02a
1. 目的:藉由導師對學生之輔導與師生互動之關係,以期弘揚導師制度之精神,落實導師業務工作,有效提升教育品質。
2.範圍:本校專任老師均適用。
3.權責:3.1 業務掌理單位:學務處學生輔導中心。
3.2 協調與計劃單位:院、系、所。
3.3 輔導工作:導師。
4.定義:本程序在述明導師制度、導師業務處理作業流程等等相關事項。
5.作業內容:
5.1 導師制度。
5.1.1 本校遵照教育部規定「大專校院導師制實施辦法注意要點」辦理導師輔導工作。
5.1.2 學務長及輔導中心組長策劃『導師政策』,承辦單位(輔導中心)廣泛蒐集意見以充實政策之可行性,並經學務會議、各項研討會,以凝聚共識。
5.1.3 導師之提聘:
依各院系導師人數名額,以專業科目教師與共同科目教師七:三之比例為原則分配之。專業科目教師由院長、系主任、所長遴薦,共同科目教師由院長、共同科主任、體育室主任、所長遴薦並分別填寫導師推薦表送交學務處彙整,陳請校長聘任之。
5.1.4 安排導師輔導班級原則:
1) 以本學期擔任授課之教師為優先考慮。
2) 低年級之導師以共同科目教師擔任;高年級則以專業科目教師擔任。
3) 女性教師儘量輔導女生人數較多之班級。
5.2 導師業務。
5.2.1 依教育部七十年五月二十日教育部台(70)參字第一五八八三號令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度實施辦法暨七十九年九月十七日台(79)訓字第四五九九八號函大專院校導師制實施辦法注意要點辦理。
5.2.2 每學期期初、期中定期舉辦導師會議及聯誼活動,溝通訓輔觀念、交換導師工作心得、調適身心健康、促進同仁情感交流。
5.2.3 依本校「導師輔導學生工作計劃細則」每班每週固定兩小時,由導師與學生互動,內容包括召開班會、班級團體輔導、導生個別晤談、戶外活動(如運動、參訪)等。
5.2.4 每班每週活動結束,由學藝股長填寫導師輔導時間表,交由導師審閱,再呈系主任審核後交於本中心彙整、統計、裝訂成冊。
5.3 導師活動流程。
5.3.1 導師活動含括甚廣,舉凡與導師相關連者均列入,如:導師研討會、班級輔導座談會、導師聯誼活動、導師制度研討會、個案研討會……等等。
5.3.2 召開工作協調會,擬定活動計劃。
5.3.3活動計畫由輔導中心草擬,包括:目的、時間、地點、對象、活動流程內容、工作分配、工作進度及經費預算….等等,並呈請校長核定後執行之。
5.3.4 寄發活動通知:
將活動計劃內容、報名表(或回條)及相關資料,函發可參與之單位(或人員)。
5.3.5 彙整及統計報名結果,以為行政支援之準備。如:人數、會場、素食、車輛…等。
5.3.6 召開工作進展會議:了解工作進度及協調情形,使活動更臻週詳與完美。
5.3.7 活動之進行,依流程實施。
唯本校活動場地之借用與安排均需事先預借,並親自審視,避免場地不適用的情形產生。校外活動場地之借用一般均需支付場地費用,特需注意先行協調以了解費用額度。
5.3.8 活動結束後,召開檢討會議,並將活動相關資料建檔,以作為日後辦理相關活動參考。
5.4 流程圖:如附件
6.相關文件。
6.1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6.2大專校院導師制實施辦法注意要點。
7使用表單:
7.1導師推薦表。
7.2導師輔導時間記錄表。
附件流程圖。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實施辦法。
第1章總則。
第1條教育部為實施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中等以上學校導師智之實施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2章專科以上學校部分。
第3條大學及獨立學院新生入學時,應按其所屬院系,分為若干組,每組人數以二十人質四十人為原則,每組設導師一人;專科學校應按其所屬科別,每班設導師一人,均由校院長聘請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擔任之。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得聘請服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之合格助教擔任教師。外籍學生另行分組,每組以十人為原則,必要時得由訓導處組織委員會辦理之。
第4條大學各學院院長、系主任,為各該院系主任,專科學校以科主任為主任導師,分別負責協同各該院系之導師,實施指導工作。各系(科)助教,應協助本系(科)導師辦理有關導師制之實施事項。
第5條專科以上學校於每學年度開始後兩個月,應將各組(班)導師、主任導師之姓名、職別、所受課程、認課時數及指導學生人數等項,分別造冊鰾教育部備查。
第6條各校訓導處,應於每學年開學前,依據各校訓育委員會會議通過隻本學年度訓導雞畫,詳細規定導師每週應行指導學生之事績,連同有關學生之身心狀況,學生成績等資料,分送各導師。各組(班)導師應於每學期結束時,將指導學生之實際進度,連同有關個案考核資料項訓導處報告,訓導處並應彙總列表校(院)長報告之。
第7條各校應召開訓導會議每學期至少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究有關訓導之共同問題。前項會議,由校(院)長招集,校(院)不能出席時,由訓導長或訓導主任招集。
第8條各校導師對於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分之了解,對於學生之思想行為,學系及身心健康,依據各校訓導計劃,施以適當之指導,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第9條各校導師指導學生每週至少應有兩小時為固定時間,由訓導處商同教務處,妥為安排上師時間,列入課程表公告實施。各校導師除個別指導學生外,應分別利用課餘或例假時間集合本組(班)學生,舉行座談會、討論會、遠足會、交誼會、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之指導、是項團體生活之指導,每學期應至少舉行二次、院系(科)主任導師對本院系(科)組(班)之團體生火之指導,每學期應至少舉行二次,院(系)主任導師對本院系(科)組(班)之團體生活指導,應輪流參加。
第10條各校導師對於第八條規定之實施情況,均應扼要記載,並應隨時指導學生改進其缺點,同時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家庭訪問及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應隨時通知家長注意。
第11條各校導師於學生育有特殊事件時,可商請各院系(科)主任導師協同設法處理,必要時得提請訓育委員會討論,並由訓導處協同處理之。
第12條各校主任導師及講師以上教師兼任導師者,每月發給導師指導費,安每週二小時計算,比照鐘點費標準發給。如助教擔任教師者,比照降師發給。
第13條各校院之研究及夜間部,得視實際需要及經費情形設置導師。
第3章第三章中等學校部分。
第14條各校每班導師一人,由訓導處就專任教師中提報校長聘請之。同一年級在三班以上者,得設置級班導一人,由同一年級導師互選,報請校長聘間之。各校專任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第15條導師以指導各班學生至畢業期間為原則,盡可能不于更動。
第16條各校訓導處與每學期開學,由訓導處依照訓導計劃,詳細規定導師每週指導學生應進行隻事績,連同有關學生之身心狀況等資料,分送各班導師。各校訓導處應將各班導師指導學生之進度及情形,每二個月列表象校長報告之。
第17條各班導師對於學生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分之了解,對於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身心攝衛及其所具潛力,均應體察個性及個別差異,根據較學籍訓導等計劃,施以適當之指導,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第18條訓導方式,除個別指導外,各班導師應充分利用課餘及例假間,集合本班學生,舉行座談會、討論會,遠足會、交誼會等,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之指導。
第19條各班導師根據生活綜合紀錄卡之記載,應對學生缺點,督導改進,除每學期彙送訓導處外,並應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家庭訪問、及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其他特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家長。
第20條級導師之任務如左:
1、 處理本級各班間所發生之事績。
2、 處理本級所發生有關訓育之共同問題。
3、 協助各班導師依照訓導處所規定之每週進度應進行之事項。
4、 處理訓導處所交有關本級訓導之事項。
5、 處理其他有關本級訓導之事項。
第二1條各級之班導師,應出席本級導師會議,報告本班訓導實施情形,並謀改進,由級導師招集之,並擔任主席。各班導師級級導師,應出席全校訓導會議,研究關於全校訓導之共同問題。
第二2條專任教師兼任教師,除發給導師費外,並減少每週授課鐘點費四小時,級導師減少六小時(包括間班導師減少四小時在內)。其因教學需要不能減少授課鐘點費,另增發鐘點費。
第4章第四章附則。
第二3條各校交師擔任導師工作,有優異成績表現者,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時,列舉適時,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並得進先遴選擔任學校行政主管職務。
第二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大專校院七十九年度導師制實施辦法注意要點。
1、 為配合國地大專校院七十九學年度導師業務經費之增加,改善現階段導師制運作功能,特訂定本注意要點,以期落實導師工。
作,提昇品質。
2、 各國立大專校院應自七十九學年度起遵照本注意要點,切實規劃辦理校內導師業務。
3、 各校各系及(或科系)導師均應由專任教師或合格助教擔任之。每位導師負責輔導學生人數以二十人為原則,凡三十人以上。
之班及必須設置兩位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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