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 2022-08-28 21:00:28 阅读 1722

一)用火级别划分 1

二)用火审批权限 2

三)用火监护人 2

四)动火人责权 2

五)用火的基本原则 2

六)用火主要注意事项 3

八)设备动火检修前处理规定 4

九)设备管线加盲板要求 4

十)塔及容器内动火气体分析合格标准 5

动火作业许可证 5

(一)用火级别划分。

1)一级用火:凡属下列地点(区域)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a、正在生产的可燃可爆装置区。

b、油罐区的防火堤内。

c、有易燃可燃液体、瓦斯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d、易燃可燃液体装卸区。

e、正在使用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井及其下水系统(不包括明沟)的隔油池、油沟(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f、管沟、管沟上方及距离管沟两侧各5米以内区域;

g、带压、带油及其它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作特殊动火处理(亦用一级火票填写)。

2)二级用火:凡属下列地点(区域)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a、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干净,加好盲板与系统隔绝,经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b、从易燃、易爆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者。

c、全厂系统管网区新安装未碰头的管线,或经吹扫、置换处理干净加好盲板的管线,距工业下水井及其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涵洞等15米以外的区域;

d、一般物品仓库、车库;

e、生产装置、罐区的仪表操作室、配电间等非防爆场所;

f、经划定的施工现场(经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确定的新建、改扩建炼油、化工装置、油罐区等现场)。

3)**用火:在可燃可爆区域内,除。

一、二级用火以外的用火,如煮沥青、设炉灶等固定场所用火均为**用火。

二)用火审批权限。

1) 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以用火单位安全员为主办理火票,双方安全员分别填写各自安全措施,经双方负责人审查签字,在用火前一天报送安环部,安环部主管人员再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后,签发火票,经单位安全消防责任人汇同生产单位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签字后,才可动火。

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内的电器、仪表及配套设施的动火,由设备管理单位填写火票,生产车间会签,经生产部和安全环保部审批签字后,才准动火。

经划定的施工现场的一级用火,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安全员填写火票,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报送安全环保部确认签字后,方准动火。

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属用火单位落实的与本次作业有关的措施划“√”属施工单位落实的措施划“o”,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并签字后,准许动火。

2) 二级用火由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经安环部检查确认、签发火票后方可动火。

3)**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制定防火措施,施工单位安全员填好火票,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签字后方可动火。

三)用火监护人。

1)火监护人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持有用火监护合格证(由单位安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发证或备案);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流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在安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必须佩戴明显标志,不得擅自离开用火现场。

3)用火监护人的权利。

对用火部位与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用火;生产波动或动火现场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责令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火票,并报告上级领导。

四)动火人责权。

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三不动火——①没有有效的用火许可证不动火。

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则。

1)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2)节日期间不影响生产的用火,一律禁止。对节日必须进行的用火,大修装置在装置范围内按二级用火处理,经划定的施工现场按一级用火处理,其他场所按特殊用火处理。

3)运行中的生产区域(包括生产装置和罐区等)内,如改扩建、检修等施工作业,原则上夜间(当天20时至第二天7时)不得安排火焊、电焊、热处理,若必须安排,应按特殊用火处理。

4)确因工程任务紧,须在休息日施工动火且具备动火安全条件的项目,施工单位在星期六上午下班前向生产单位提出,生产单位负责落实加班人员,报主管单位领导批准,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好。

5)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或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安全后,方可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停止动火超过2小时再恢复动火时,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

6)因装置进行大、中修,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应全部送至装置外罐区,加好盲板,特殊情况不能退料时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并经单位安全部门审定。

7)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一级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二级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一般情况下火票不能延期使用,确实需要时,只准延期一次,时间不能超过4小时,并应按原审批权限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8) 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办理“进容器作业票”。

六)用火主要注意事项。

1)施工用火必须按火票中指定的时间、地点、部位动火,一张火票只限一个部位(设备)动火。

2)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火票,接受安全管理人员及消防人员的检查。

3) 必须注意将用火点周围的可燃物清除干净,下水井、地沟、地漏、电缆沟等必须经认真检查、清扫干净后,严密封闭或用蒸汽掩护才能动火。

4)高空用火,要根据环境情况用石棉布等挡好火花,防止向外飞溅,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时必须停止用火。

5)施工电源应接在指定地点开关上,电源线和地线必须绝缘良好,并应避开下水井、油沟等危险区域,电焊地线应固定在焊件本体上。

6) 氧气瓶与乙炔瓶应相距5米以上,两者应离用火点10米以上,乙炔瓶严禁平放或倒置使用,乙炔胶管严禁用氧气吹扫。

7)在油罐区施工动火时,生产单位必须加强所在罐区内油罐的动态检查监测,防止超装、突沸引起冒罐、跑油、火灾、**等事故。

8)在油罐区施工动火时,电焊机、电源线、开关等设施应放在防火堤外安全的地方。

9) 在甲、乙类油品罐区动火时,动火相邻罐不得进油,其呼吸阀、检尺孔、消防泡沫管口等应用湿石棉布包扎好,罐顶开喷淋水。本罐组防火堤内油罐不得脱水和检尺作业,否则,应通知施工单位停止动火。

10)动火作业完毕或下班前,用火人必须将焊枪等工具拿出罐、塔、容器等设备外,拉开电源开关,熄灭一切余火,并经看火人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离开现场。

11)凡是特殊用火的审批,必须立即报安全防火第一责任人。(或受权委托人)

七)油罐区防火。

1)油罐区周围必须有环形消防道路、消防水管线及消防栓,消防水压力、流量等必须满足消防灭火、冷却的要求。

2)油罐区必须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排水应设水封井和隔离措施。

3)油罐区的防火堤应保持完整,凡因施工需要破坏防火堤时,必须备好沙包、订出施工安全措施,报消防安全部门批准后才能施工。

4) 油罐区地面应保持无油污及其他可燃物,罐区内、隔油池等存油应及时处理干净,杂草定期及时铲除、清理、拉走。

5)油罐上的呼吸阀、阻火器、消防泡沫管等,每季度要组织一次检查和维护,保证完好,油罐的消防冷却水每月应试用一次。

6) 油罐区的防雷防静电设施按防雷防静电有关规范定期检测,保证安全。

7) 油罐腐蚀严重时,应及时进行鉴定修理或更换,不能确保安全使用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8) 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油罐区防火堤内。

八)设备动火检修前处理规定。

1)塔类:总蒸吹时间不得少于 60 小时,且阀前压力不得小于0.5mpa,蒸塔与洗塔过程交替进行,冲水冷塔后打开人孔自然通风,直到塔内气体分析合格为止。

2) 容器类:容器物料退净后,用蒸汽蒸吹时间从容器顶出汽计起不得少于24小时,然后用水冲洗干净,打开人孔自然通风冷却、清污、直至容器气体分析合格为止。

3) 油罐类:抽净罐内存油后,用低压蒸汽蒸吹不得少于48小时,然后用水冲洗干净,直至罐内气体分析合格为止。

4)冷换设备类:退净存油后,用阀前压力不少于0.5mpa的蒸汽吹通后,继续吹扫不少于24小时。

5)工艺管线:

a、轻油管线:吹通后继续吹4小时以上。

b、瓦斯线、液态烃线、重油线吹通后,续吹8小时以上。

c、加热炉管线须吹24小时以上(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设备管线加盲板要求。

十)塔及容器内动火气体分析合格标准。

动火作业许可证。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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