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路作业管理制度

发布 2022-08-27 12:30:28 阅读 3731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占用区域内各类设施、设备的安全,保证生产顺行及厂内道路交通顺畅,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一)断路作业: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二)断路申请单位:需要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厂部级单位。

三)断路作业单位: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四)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五)作业区: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监察部职责。

一)负责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

二)负责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三)负责监督检查断路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断路作业申请单位职责。

一)负责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二)负责作业现场管理;

三)负责监督作业单位清理建筑垃圾。

第六条断路作业部门职责。

一)按照《作业证》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二)负责及时清除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备件。

第三章管理及要求。

第七条公司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架设、挖土、打桩、钻探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由各厂、部按照本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八条 《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需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详细注明断路时间、原因、断路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绘制断路地段示意图,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申请单位负责完善断路作业内容和交通组织方案,依次签字确认:①断路申请单位负责人②断路作业单位负责人③审批部门监察部保卫科负责人;

三)监察部保卫科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见附件2)通知生产调度中心、消防队、安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

四)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无误后,即可开始作业;

五)断路结束后,由申请单位负责监督作业单位清理建筑垃圾,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确保道路清洁畅通。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人和监察部保卫科负责人共同检查道路情况,合格后在《断路安全作业证》中的“完工验收”栏签字确认。最后终由监察部保卫科及时**通知生产调度处、应急救援、应急救护等相关部门恢复交通。

第九条作业组织。

一)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二)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第十条作业交通警示。

一)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二)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三)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四)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五)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六)煤气、氧气和防爆区域使用的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七)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八)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

一)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二)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第四章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第十二条 《断路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交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转移作业部位应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十四条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五条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作业时,断路申请应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十七条 《断路安全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五章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监察部保卫科组织实施并检查,如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擅自断路施工的,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对造成损失的,除处罚外据实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监察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现行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之规定为准;现行制度与本制度之规定不相符的,应参照本制度予以修改。

附件:1.《断路安全作业证》

2.《断路作业通知单》

附件1: 断路安全作业证。

附件2: 断路作业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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