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 三

发布 2022-07-05 04:27:28 阅读 2137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三)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参***二(教材p144—147页,参考资料p108—114页):秦×浩抢劫、**,鲁×成、李×抢劫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

定。书原公诉机关××市。

×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浩,男,生于2023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省××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因本案于2023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2007]×刑终字第××号辩护人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生于2023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市。

×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因本案于2023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现羁押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罪,原审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抢劫罪一案,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2007)×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秦×浩、原审被告人鲁×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叶××,上诉人鲁××及其辩护人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鲁×成于2023年5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

2023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成。

案发后,被告人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2023年7月22日被告人秦×浩、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

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成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的供述等。原判认为,××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罪,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浩犯罪、**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上诉人秦×浩。

上诉人鲁×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市××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指控。

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成、上诉人秦×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参***:(教材p151—158页,参考资料p114—122页):审。判。

长。吴××

审判员。许××审。判。员。

张××2023年9月12日(院印)书。

记。员×××市人民法院[2001]×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

决。书。

元×号。被告孙×林,男,2023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23年8月,原告孙×杰经被告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杰将被告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被告孙×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每月给被告孙×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

2023年8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2023年10月上旬,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林于2023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被告孙×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

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杰也不再给被告孙×林零花钱。原告孙×杰因病住院,被告孙×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被告孙×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杰退回被告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原告孙×杰,男,2023年8月21日出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孙×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林零花钱,为被告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

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林于2023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义务。本院认为:

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杰在被告孙×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二、

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三、

原告孙×杰付给被告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各负担一半。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人民陪审员。

朱××人人民陪审员。

王××2023年12月3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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