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购买2500台笔记本电脑;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4月15日前发送货物,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b公司于4月13日发出货物,但由于员工失误,b公司在发货时多装了100台笔记本电脑。a公司在与b公司签订合同后,又于4月18日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正处于运输途中的2500台笔记本电脑转卖给c公司。
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c公司收到货到之日起15天内。4月20日,负责运输货物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致使其中500台笔记本电脑受到损坏。4月25日货物到达c公司,5月15日c公司以其中50台笔记本电脑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根据上述问题,请回答以下问题:
公司应向谁要求付款?为什么?b公司最早可以于哪一天要求付款?
b公司应向a公司要求付款,因为货物的所有权归a公司。由于未约定交付地点,货物需要运输,b公司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即完成交付,a公司取得货物所有权。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第145条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因此,买卖合同中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买卖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其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视为移转。但a公司不应立即付款。
因为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货物尚未到达a公司营业地时不必付款。b公司最早可以于4月25日可以要求付款。
2.对于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坏的500台笔记本电脑,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500台电脑的风险损失由c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出卖运输途中的物品,自合同成立时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a公司于4月18日与c公司签订合同,4月20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致使500台电脑受损报废,因而该损失由c公司承担。
合同法》第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此条规定了买卖“在途货物”时风险负担的规则,此时不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了交付地点,只要当事人对风险移转的时间没有约定,则买卖合同成立时起风险即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公司多装运的100台笔记本电脑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
对于多装的100台电脑,a公司可以接收,也可以拒绝接收,如果接收应按合同**向b公司支付价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多交付的货物,买方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接受,如果买方接受,应按合同**支付价款。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公司有无权利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退货?为什么?
c公司不能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其一,c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可初步认定为货物质量合格。其二,仅仅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c公司不能就全部货物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157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合同法》第158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来年公开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2023年黄某与张某相识,于2023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2023年2月,黄某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期间,张某不顾他人的嘲笑和挖苦,俨然以妻子身份陪侍在黄的病床前。2023年4月,黄某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原住房售价的一半赠给张某。
黄某去世后,由于其妻蒋某拒绝执行该遗嘱,张某诉至法院。最后法院以原告与被告丈夫(黄某)间的婚外情为由,认定被告丈夫(黄某)的遗赠财产给原告的协议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该原则在民法上被称之为“善良风俗”原则),宣告该遗赠协议无效。结合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
1)该案中法院法律原则的适用出于何种考虑?是为了防止个案的不公正,还是为了弥补法律漏洞?该案中法院法律原则的适用出于自然法的立场,是为了防止个案的不公正。
(2)你是否认为如果判决黄的遗嘱有效会产生极端不公正的结果?
不认为。判决黄的遗嘱无效主要是出于道德和风俗的考虑,而非出于正义的立场。法官在评判时,还应注意评价案件的具体情况。
3)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应慎重考虑哪些因素?
提示:在分析时不要受法院判决结论的影响,法院的判决并不一定正确,你可以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评价。)
为了保障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必须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具体来讲,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当法律存在漏洞或者直接适用法律规则会导致个案不公正,从而需要依据法律原则裁判案件时,法律原则必须被具体化并在充分说理的基础上方可被适用。或。
1防止个案的不公正。关于遗嘱的立法在我国还是有的,这张遗嘱合法有效,没有什么漏洞,也不存在弥补。
2不会不公正。从公序良俗来说人民确实不易接受,但是从法律来讲,是可以,因为订立的遗嘱是个人的意思表示,完全合法,这个社会是需要**的社会,不能因为为了遵守社会的道德就否认法律的存在。而法律的存在本质就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
3应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相应的法律规则可以去适用,法官没有必要去否定法规则而去适用法律原则。而法律原则的适用一般应是在穷尽及个案的平衡才能用,而案中没有这些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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