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由***制定并公布或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一是根据法律受权制定的环境保**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二是针对环境保护的某个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3.**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是以环境保**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制定的,或者是针对某些尚未有相应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的领域作出相应规定。
4.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特定环境问题制定的,并在本地区实施,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不能和法律、***行政规章相抵触。
5.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律法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技术依据,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6,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是我国缔结和参加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议定书。国际公约与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作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了解我国环境保**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问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环境保**律法规体系建立的依据和基础,法律层次不管是环境保护的综合法、单行法还是相关法,其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如果法律规定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应遵循后法大于先法。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仅次于法律。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规章均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只在制定法规、规章的辖区内有效。
我国的环境保**律法规如与参加和签署的国际公约有不同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1)掌握环境的含义;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规定;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4)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
各级人民**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在***,***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和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地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5)掌握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措施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6)掌握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7)掌握新建和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作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施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8)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须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9)熟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赂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10)熟悉违反建设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
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3)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及期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到,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熟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
第七条***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第八条***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报***批准。
规划的类别分三类:第一类是:“一地”即土地利用规划;第二类是“三域”即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第三类是“十个专项”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又分为指导性规划和非指导性规划。
对县级(含县级市)人民**组织编制的规划是否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没有一律强求。至于县级人民**所属部门及乡、镇人民**组织编制的规划,法律没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2)掌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和评估的内容;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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