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大纲新增法规解读

发布 2021-12-05 19:42:28 阅读 1986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

新增法律法规解读

2023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有必要在总结村民自治实践基础上,对原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修订。特别是经过7次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各地探索出了一些能够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把这些好经验好做法固化、深化。村民委员在历年司法考试略有涉及,一般一年最多1-2题,但考虑到今年新修订该法,应当受到考生们的一定程度的重视。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命题角度分析】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方面较之之前的旧法有一定程度的变化,请考生特别注意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一些数字化规定。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规定了具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人选范围,可以单独成为考查的知识点。需要考生给予一定程度的重视。

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规定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作出的方式,并且也规制了相关决定的公示情况。作为新增的内容需要考生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8日发布,2023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

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突出“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和主线地位,调整了内容结构,增加了“忠诚司法事业”、“坚持司法为民”两章;把原有的“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三章,合并调整为“维护司法形象”一章。该法有少量的核心内容仍需要考生予以关注。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命题角度分析】“公正、廉洁、为民”居于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和主线地位。司法考试可能会在此给大家玩文字游戏,因此考生需要识记该三项内容。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命题角度分析】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保证司法公正一章是要点所在,考生要对相关条文予以一定的重视。相关内容比较容易理解,多多熟悉即可解决。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命题角度分析】 本条规定经常用于在小案例中考查,很少直接考法条的原话。考生要学会实际运用。比如怎样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是不正当交往。考生可以通过做习题来融会贯通相关内容。

2023年1月6日中国公证协会修订后重新发布)

2023年12月28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了修订后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讲,历年来法律职业道德部分较少涉及公证员的职业道德,而相对而言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容涉及较多。而今年首次将该修订后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纳入新增法规之中,应当受到考生的重视。

被该准则所确立的“忠于法律、尽职履责,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廉洁自律、尊重同行”的新32字准则”考生应有有所把握。

第五条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执业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更不能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命题角度分析】公证员也是法律从业人员,他与律师一样,也应当有保密的义务。基于其职务的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公证员应当树立廉洁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和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命题角度分析】公证员与法官一样,也有廉洁的要求,但从规则的具体用语来看,明显要比对法官和检查官的相应用语更轻。考生应当注意司法考试可能采取混淆法条的规定方式,将法官和检察官的相关内容安插到公证员身上作为迷惑选项。但考生也不必死记硬背,可以通过轻重的程度来理解记忆。

第二十五条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利用**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二)已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

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命题角度分析】此部分内容与律师法中的相关内容区别记忆,以免被司法考生的移花接木行为所误导。

2023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202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28日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系统的梳理和全新的规定,旨在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该法的出台讲导致国际私法领域的重大变化。在以往的考试中,《民法通则》涉外篇及其司法解释是国际私法这门学科的绝对重点,每年考查7分左右,占整个国际私法分值的近一半。

而如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取代《民法通则》涉外篇及其司法解释的地位,其凡52条,将考查7至10分,是今后考试当之无愧的第一重点。并且该法的部分内容对比之前的《民法通则》相关内容有比较大的变化,所以考生务必重点复习。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命题角度分析】区际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的确定:即依法应当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的法律,如何选择准据法。

一般来说,一个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被称为法域。区际法律冲突,就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同区际法律冲突和区际私法有着较密切的联系,当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的法律作准据法,而该外国的法制不统一,具有多个法域,存在着区际法律冲突时,就会提出究竟是适用该外国的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问题。

本法第6条说得很清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大家务必记住,《民通意见》第192条的规定与该条相冲突,故不再适用。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命题角度分析】(1)识别,又称为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的过程。识别的过程,应包括两个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内容: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或问题进行识别和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

2)识别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正确地适用冲突规范,正确地确定适用于特定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运用冲突规范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一般要经历三个过程:第一是识别,以确定纠纷的范围;第二是运用冲突规范寻找准据法;第三是根据准据法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识别是必不可少的逻辑前提。

3)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各国大都以法院地法作为识别的主要依据。本法亦如是规定。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命题角度分析】1.经常居所地。

在国际私法上,由于在属人法问题上存在着国籍国法主义和住所地法主义两大对立的学派和两种不同的实践,为了调和两者的矛盾和冲突,居所特别是经常居所地(惯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或补充连结点受到广泛的重视。在实践中,经常居所地的积极和消极冲突并不重要。因为一个人的居所可以有多个,但一个人的经常居所一般来说在一段时间内只有一个。

这样,经常居所地这一连结点的使用避免了居所的积极冲突。而在居所消极冲突情况下,通常由当事人所在地取而代之。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独树一帜地以经常居所为主要连结点,符合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民事往来日益频繁的新形势和新情况。

2.两点特殊之处:(1)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行为相对人的相关权益;(2)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3.《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的此处规定比较混乱,可以忽略。

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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