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试卷1册作业

发布 2022-06-30 03:26:28 阅读 7183

《物权法》作业1参***。

一、判断题。

二、单项选择题。

1、c 2、a 3、c 4、d 5、c 6、c 7、a 8、a

三、多项选择题。

1、abce 2、abde 3、abd

四、名词解释。

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当事人自由创设法定范围之外的“物权”,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效力。

2、物权行为:指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的要式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将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为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而是采奥地利等民法的债权形式主义。我国不支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也不采德国法物权形式主义,也不采法国、日本的债权意思主义,而是采意思主义与登记的结合即债权形式主义。

六、案例分析。

1、没有法律依据。不动产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甲与丁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买卖行为有效成立,丁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甲与乙、丙分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不得对抗丁,乙和丙可以要求甲承但违约责任,要求甲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2、乙可以提出权利请求。在代办托运合同关系中,货物所有人从货物装上托运人的运输工具上时起转移。此时,木材的所有人已由甲转移至乙,因此乙可以提出所有权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请求权。

五、论述题。

一)物权形式主义。

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二)债权意思主义。

以《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把物权变动作为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来加以认识,不承认物权行为。所有权的移转以买卖合同为根据,既不需要另有物权行为,也不需要以交付或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学说称为意思主义。

三)债权形式主义。

以《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债权形式主义,也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给合。

四)折衷主义。

以《瑞士民法典》为例,采介于《德国民法典》物权形式主义和《法国民法典》意思主义之间的折衷主义。即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原因行为、登记承诺和登记的结合作为根据。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动产物权变动,非采德国法物权形式主义,也不采法国、日本的债权意思主义,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参***。

一、判断题。

二、单项选择题。

1、b 2、c 3、d 4、b 5、d 6、c 7、d 8、d 9、d 10、c 11、d 12、b 13、b

三、多项选择题。

1、ac 2、abe 3、cd 4、abd 5、bcd 6、bce

四、名词解释。

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权或基他财产权的制度。

3、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5、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五、论述题

六、案例分析。

1、(1)可以取回。乙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丙并未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丁的行为违法,也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戊的行为是不当得利,也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因此手机的所有权仍然是甲。

2)乙将手机卖与丙,丙是善意取得,所以丙取得手机的所有权,甲不能主张从戊处取回手机,只有丙才能。

2、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不动产转让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甲与乙、丙、丁分别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成立。

丁与甲甲办理了产权登记,房屋转让行为有效,丁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请求甲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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