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离线作业 平时作业

发布 2022-06-26 16:01:28 阅读 2406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法律实务》课程作业。

法院庭审旁听心得报告。

xxxxxxxx

案件名称:xxxxx

庭审时间:xxxxxx

庭审地点:xxxxx

本案原告:xxxxx

本案被告:xxxxx

案情简述:原告与被告原为婆媳关系,有纠纷的房屋是由原告以三十五万**买下。后被告与原告儿子离婚,离婚后,原告与被告协商将房子由原告卖与被告。

原告与被告在xxxxx共同提交五十万为总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2023年8月29日进行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原告起诉被告在2023年8月25日支付三十五万元后,一直未履行合同义务,直到**之日及2023年2月21日下午尚没有付清剩余欠款。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付清剩余欠款。

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按照从合同成立之日至**当日即2023年2月21日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息。

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对原告的答辩:

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答辩:被告**人提出并无欠款一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请求。

法庭辩论阶段的答辩:被告**人称,房子由原告当初买成三十五万,之后由被告支付装修费。被告与原告儿子离婚后,原告与被告口头协议以三十五万为房屋总价,原告将房屋卖给被告。

只是因为税务局评估该房现在实际**应为五十万,并以此**登记收税,才订立了总价为五十万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与被告当初意思一致的是三十五万的交易价而并非五十万,因此并无欠款十五万之说。

被告声称当初约定的就是三十五万的**,是原告在税务局估价后临时起意,要求原告以五十万交易,否则不给房权证,被告迫于无奈,在8月25日交付三十五万。但房屋因为之前的租赁原因,且原告一直未将产权证给被告,所以一直未交付。

证据清单:原告证据清单: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2023年8月21日);证明房屋交易价应为五十万。

双方在工行的面值为三十五万的转账单(2023年8月25日):证明被告支付了原告三十五万的房屋价款。

房地产档案管理系统房地产权证;证明该房屋确实已交易过户给被告。

被告无证据提交。

案件相关思考:

对程序的分析:首先,我认为这是一个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该案原告的证据及理由充分,诉讼请求合情合理。

反观被告**人,不但没有证据支持其声称的当初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交易价是三十五万元的主张,也没有其随后又说被告被迫同意五十万为交易价并已支付了三十五万元的主张。

虽然是简易程序的案件,陪审员的审理程序基本上还是按照民事审理的一般程序审理,非常专业。陪审员先后归纳了三次辩论焦点,更明显的理清案件主线,围绕争议解和证据解决纷争,整个案子清楚明了,程序简明清晰。

其次,这里也体现了诉权的程序内涵,即在程序上请求法院形势审判权,旨在启动诉讼程序。

司法实践的分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给付之诉,民事权益人对民事义务人享有特定的给付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成立的实体法基础。给付之诉形成的要件是实体法律上有给付请求权的存在;对方当事人却拒绝履行或尚未履行。在司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则履行合同不按照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则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外,根据虽然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付款期限,但这并不意味着请求权未到履行期,这恰恰是原告由随时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依据。这也体现了诉权的实体内涵,及通过诉权所欲获得实体上的具体法律效果,本案中就以原告请求获得被告支付剩余欠款和经济赔偿等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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