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 2022-06-05 00:03:28 阅读 4081

第五条对一般“三违”,必须由“三违”人员写出保证书、

进行家属联保,并由本班班组长或安全表现好、无“三违”现象的人。

员担保后方可重新上岗。是一般职工的,并给予 200 元以下的罚款,是管理人员的,并给予 400 元以下的罚款。若同一人在 3 个月内出。

现 2 次一般“三违”的要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第六条对严重“三违”人员要按照未交罚款不放过、未脱产。

培训不放过、考试合格未不放过、未写出保证书不放过、未实现家属。

联保不放过、未找到保证人不放过的 “六不放过” 原则进行严肃处理,是一般职工的,给予 500 元的罚款,管理人员给予 1000 元的罚款。

若同一人在 6 个月内出现 2 次严重“三违”的要按上一级处理,即。

按重大“三违”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重大“三违”除按照第六条“六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外,未造**身事故或重大非**事故的按违章严重程度不同,是一般职工的,给予 1000 元的罚款,予以辞退 。是管理人员的,给予行政处罚或 2000-5000 元的罚款,一律撤职,如是部室管理人员一律辞退。

第八条查处“三违”,必须经当班现场人员确认, “三违”发现人或举报人向安监部门汇报登记,安检部门按照本规定对“三违”人员做出处理,填写《罚款通知单》,告知违章人员,对“三违”罚款签字确认,受理安全处罚争议事件, 对拒绝接受处罚事件进行仲裁和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具体实施细则。

1. 在施工过程中,所有罚款必须经当事人及仲裁委员会 (安委会)主任签字认可后方为有效。 当事人或单位对安检部、 生产部门的处罚存有异议,或施罚人对被罚人做出处罚遭到拒绝时, 在事件发生两日内提出仲裁申请。

2. 仲裁委员会(安委会)收到申请后,对事件进行初审,事实清楚的可强制执行, 事件复杂或影响较大的, 要在两日内成立仲裁庭进。

行仲裁,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3. 仲裁委员会(安委会)对事件进行仲裁时,要按照公平、公正。

的原则进行,详细查明事件原因,做出准确的结论。

4. 凡发现违章事实清晰,但违章者又拒不签字的,检查人员要做。

好现场记录,经筹建处安全处罚仲裁委员会(安委会)确认成立的,严格按照《云顶煤业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经仲裁委员会(安委会)

确定不成立的,要撤销处罚,并由施罚人向当事人致歉。

5. 仲裁庭对处罚争议做出裁决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仲裁委员会(安委会)可强制执行。

第九条根据事故危害程度, 将“事故”划分为一般“轻伤事故”、“重伤事故”、“重伤以上事故”。

第十条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追查处理,安监部负责监督检查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内容: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处以 1000--5000 元罚款,伤愈后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10 天,公开**,家属配合联保,否则,予以辞退。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 1000--5000 元。

罚款,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10 天,公开**,家属配合联保,否则,予以辞退。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

处分,并处以 1000 ~5000 元的罚款。

4、根据互保联保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以 200 元罚款。

5、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各处以 200 元罚款。

6、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 400 元罚款。

7、对主管正职处以 500 元罚款。

8、对事故单位负有技术管理、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的职能。

部室主要负责人罚款 300 元、相关管理人员处以 200 元罚款。

9、取消发生事故班组当月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10 、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重伤事故,由安委会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 5000--10000 元罚款,伤。

愈后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30 天,公开**,家属配合联保,否则,予以辞退。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并处以 5000--10000 元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辞退。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

7、对主管、分管副队长各处以 1000 ~2000 元罚款。

8、对事故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处以。

1000 ~2000 元罚款。

9、取消事故队当月安全奖,没收事故队安全风险抵押金。

10 、对事故单位罚款 2 万元,罚款交财务奖励**专户。

11 、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

行政处分。第十二条重伤以上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处理。同时公。

司内部进行责任追究, 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

1、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一律撤职, 给予留用察看 1~2 年处分或。

解除劳动合同。

2、对当班安检员处以 5000--10000 元罚款。

3、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予以 10000 元以上的罚款。

4、对主管队长降职使用,并各处以 5000--10000 元的罚款。

罚款或留用察看 1 年的处分。

元罚款,副职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 300 ~800

元罚款。元罚款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取消事故单位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

金,相关人员和事故队按抵押金标准对等处罚, 处以事故单位 3 万元。

罚款。9、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

政处分。10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一般和较大非**事故由安全副总经理、主管副总经。

理牵头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重大非**事故由集团公司及公司总经理共同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处以 1000 ~3000 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 5%-10% ,责任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但赔偿额不得小于。

直接经济损失的 5% 。

2、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处以 1000 ~5000 元罚款。

3、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 1000 ~5000 元罚款。

4、对主管队长、分管副队长各处以 1000 ~5000 元罚款。

5、对事故单位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 相关管理人员处以 1000 ~

2000 元罚款。

6、在对事故单位安全奖惩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

行公司相关办法。

7、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

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特别重大非**事故由集团公司调查处理,并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主要安全责任者及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的。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到事故现。

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监督监察(检查)或对安全监督管理。

人员打击报复的。

6、要求停产整改时,拒不执行的。

7、未认真履行矿领导下井带班的。

第十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公。

司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

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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