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 2022-06-05 00:02:28 阅读 4787

为了规范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及《云顶煤业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以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的界定、处罚、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追究安全隐患排查责任,治理“三违”,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以人为本、预防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有效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自律与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处罚违章人员时,必须遵守《义煤集团新安云顶煤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按照其违章行为和可能产生或已产生的后果,处理分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并处四种形式。其中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四条根据危害程度,将“三违”划分为一般“三违”、严重“三违”、重大“三违”三种。

一般“三违”,指“三违”情节轻,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严重“三违”,指“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重大“三违”,指“三违”性质极其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直接引发重大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第五条对一般“三违”,必须由“三违”人员写出保证书、进行家属联保,并由本班班组长或安全表现好、无“三违”现象的人员担保后方可重新上岗。是一般职工的,并给予200元以下的罚款,是管理人员的,并给予400元以下的罚款。若同一人在3个月内出现2次一般“三违”的要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第六条对严重“三违”人员要按照未交罚款不放过、未脱产培训不放过、考试合格未不放过、未写出保证书不放过、未实现家属联保不放过、未找到保证人不放过的“六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是一般职工的,给予500元的罚款,管理人员给予1000元的罚款。若同一人在6个月内出现2次严重“三违”的要按上一级处理,即按重大“三违”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重大“三违”除按照第六条“六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外,未造**身事故或重大非**事故的按违章严重程度不同,是一般职工的,给予1000元的罚款,予以辞退 。是管理人员的,给予行政处罚或2000-5000元的罚款,一律撤职,如是部室管理人员一律辞退。

第八条查处“三违”,必须经当班现场人员确认,“三违”发现人或举报人向安监部门汇报登记,安检部门按照本规定对“三违”人员做出处理,填写《罚款通知单》,告知违章人员,对“三违”罚款签字确认,受理安全处罚争议事件,对拒绝接受处罚事件进行仲裁和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具体实施细则。

1.在施工过程中,所有罚款必须经当事人及仲裁委员会(安委会)主任签字认可后方为有效。当事人或单位对安检部、生产部门的处罚存有异议,或施罚人对被罚人做出处罚遭到拒绝时,在事件发生两日内提出仲裁申请。

2.仲裁委员会(安委会)收到申请后,对事件进行初审,事实清楚的可强制执行,事件复杂或影响较大的,要在两日内成立仲裁庭进行仲裁,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3.仲裁委员会(安委会)对事件进行仲裁时,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详细查明事件原因,做出准确的结论。

4.凡发现违章事实清晰,但违章者又拒不签字的,检查人员要做好现场记录,经筹建处安全处罚仲裁委员会(安委会)确认成立的,严格按照《云顶煤业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经仲裁委员会(安委会)确定不成立的,要撤销处罚,并由施罚人向当事人致歉。

5.仲裁庭对处罚争议做出裁决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仲裁委员会(安委会)可强制执行。

第九条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将“事故”划分为一般“轻伤事故”、 重伤事故”、“重伤以上事故”。

第十条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追查处理,安监部负责监督检查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内容: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伤愈后进“三违”学习班学习10天,公开**,家属配合联保,否则,予以辞退。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10天,公开**,家属配合联保,否则,予以辞退。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处分,并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4、根据互保联保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以200元罚款。

5、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各处以200元罚款。

6、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400元罚款。

7、对主管正职处以500元罚款。

8、对事故单位负有技术管理、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罚款300元、相关管理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9、取消发生事故班组当月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重伤事故,由安委会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伤愈后进“三违”学习班学习30天,公开**,家属配合联保,否则,予以辞退。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辞退。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4、对负有互保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处以500元罚款。

5、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6、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7、对主管、分管副队长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8、对事故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

9、取消事故队当月安全奖,没收事故队安全风险抵押金。

10、对事故单位罚款2万元,罚款交财务奖励**专户。

11、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重伤以上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处理。同时公司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

1、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一律撤职,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当班安检员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3、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予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4、对主管队长降职使用,并各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1000~5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6、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处以1000~3000元罚款,副职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300~800元罚款。

7、对事故单位负有管理和技术责任的相关领导处以2000~5000元罚款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取消事故单位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队按抵押金标准对等处罚,处以事故单位3万元罚款。

9、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一般和较大非**事故由安全副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牵头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重大非**事故由集团公司及公司总经理共同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3、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4、对主管队长、分管副队长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5、对事故单位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2000元罚款。

6、在对事故单位安全奖惩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

7、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特别重大非**事故由集团公司调查处理,并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主要安全责任者及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监督监察(检查)或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6、要求停产整改时,拒不执行的。

7、未认真履行矿领导下井带班的。

第十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公司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三大规程”或者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5、不按照公司规定带班入井,及入井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6、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未认真履行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

第十八条一般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有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3、忽视安全管理,有冒险蛮干行为的。

4、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

5、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注:①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②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③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④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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