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发布 2022-06-04 16:25:28 阅读 144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各生产施工企业在生产施工中的安全技术行为,加强安全技术管理,提高安全技术保障水平,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明确各级安全技术审批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和基层煤矿企业。

第二章总工程师职责。

第四条各**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第五条各基层煤矿企业应设立总工程师直接负责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和“一通三防”等技术管理部门或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各级单位总工程师的任命应征得上一级单位总工程师的意见,对各级单位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应征得本单位总工程师的意见。

第七条总工程师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施工组织设计、

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等负责审批,并定期组织会审,增强规程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建立安全技术措施会审制度。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生产技术、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会审采掘、“一通三防”、机电、防治水等专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分管专业安全技术负责。

第九条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和通风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决策。

第十条基层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方案及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并负责报上一级单位审批。

第三章技术措施管理。

第十一条采、掘、机、运、通、安监、地测防治水等基层部门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和实施。技术人员必须动态掌握施工环境的变化,及时对措施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坚持单项工程编制专门措施。对巷道贯通、系统调整、排放瓦斯、盲巷管理、火区启封等重要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必须成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协调管理小组,加强现场协调指挥。

第十三条采煤工作面提高单产、采用放顶煤回采工艺、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必须由**煤矿企业组织技术论证,在通风系统安全可靠以及瓦斯、火灾和煤尘等灾害有可靠防治技术保障的前提下实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十四条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必须依照****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充分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和“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原则。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必须严格遵循“一工程一措施”原则,编制前必须了解现场情况,符合工程设计及有关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各施工作业单位(采掘区项目部等)编制。编制内容要覆盖整个作业环节的各作业流程和所有工程。如因地质条件变化或与现场等不符合时,要及时修改补充规程或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已批准的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生产施工单位负责组织传达贯彻到每一位作业人员,凡未学习或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得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作业。应急措施和补充措施必须在开工前传达贯彻。

第十八条凡未按规定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第十九条各基层煤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遇到重。

大生产安全与技术问题,必须组织编制设计和制订安全措施或组织技术鉴定,经**煤矿企业审查后,报集团公司煤炭产业部备案。主要指以下事项:

1.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2.在重要建(构)筑物和设备附近实施峒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时,必须编制设计,制订安全措施;

3.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制订安全措施;

4.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表10的要求;

5.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集团公司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

6.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各基层煤矿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凡遇下列事项之一,必须组织编制设计、制定安全措施,并报上一级单位审批。

1.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2.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3.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

4.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规定时,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5.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设计应包括开拓方。

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

6.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7.水淹区及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二条要求编制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8.开采水淹区以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应该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

9.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按规程要求制订安全措施。

10.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开采前必须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

11.其他涉及重大安全问题的施工生产活动,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做好风险预控工作,做到安全生产。

第四章检查与落实。

第二十一条各基层煤矿企业严格按批准的设计、作业。

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作业过程中,安监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发现与设计、规程、措施不符合时,有权停止作业,并通知有关责任部门或有关领导进行处理,隐患消除后方可生产施工。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每季度在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中对各矿贯彻执行施工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在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中监督检查企业编制和落实设计、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并给予严厉处罚,并及时通报检查和处罚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涉及的安全技术审批要求,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煤炭产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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