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发布 2022-06-04 17:04:28 阅读 9556

一、采掘作业规程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相关规定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井下巷道维修、排放瓦斯、风电焊、处理堵仓、临时放炮等临时作业,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试验、试用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要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的基础上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二、井区(科)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安全措施》和《作业规程》,并到矿逐级审批。

三、规程中必须有完整的“一通三防”设计,除有平面设计图以外,还应有必要的剖面图,标高点齐全,说明问题。要有机电设备及供电系统图。作业规程要图面清晰,文字简明,安全技术措施要体现出合理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四、作业规程编制后,要有区(科)长、安全区长、主责以及段队长、机电、通风、编制人等审查签字(盖章)后报主管科室。

五、需矿审批的规程,要提前二周报矿,矿最迟于收到规程后一周内批复;需报局审批的规程,要提前三周报矿,由总工程师签署后提前二周报局审批。

六、作业规程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主持,召集采煤、掘进、机电、通风、地测、安监等相关部门主责共同会审。如需进行现场调查时,应组织现场调查,以便有针对性的批示。施工过程中遇地质、水文变化时,作业规程要及时修改补充。

凡属改变巷道布置、支护方式、修改施工工艺和井巷断面等,必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七、《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不经审批合格、不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或贯彻不到位,不准队组施工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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