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发布 2022-06-04 17:01:28 阅读 3092

2.19 地面建筑物、水体、铁路以及矿井主要大巷设计保安煤柱时,必须进行相关测量,并编写设计上报集团公司,由地测处审查后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批准。

2.20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审核备查。

2.21 主要机电设备的检修及改造工程,其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应由单位分管机电的负责人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分管机电的副总经理、机电技术负责人、机电处、安监局审批后方可施工。

2.22 防爆设备主体结构的改造,必须上报集团公司并通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后方可进行。

2.23 煤矿机电设备各项目的检修和改造工程,应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2.24 煤矿单项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共同会审,由分管基建的副总经理签发批复后执行。

3. 规程措施编制与审批规定。

3.1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3.2 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掘进开口贯通,回采安装,初采初放,末采**以及对原规程内容做修改时,必须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3 规程及措施编制前,技术员应积极收集**及现场资料,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由总工或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现场办公确定方案,力求使规程、措施符合实际。

3.4 编制规程措施需要有关资料时,生产技术部门提前给有关单位下达委托书,被委托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将资料提供给技术员,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做到准确可靠。

3.5 规程、措施编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客观条件,内容齐全,**清晰。

3.6 作业规程必须于投产(或开工)前半个月编写完毕。工作面遇特殊情况时,补充措施必须在当日完成。

3.7 作业规程编写结束后,先由专业技术负责人认真审核,修改补充后方可会审。

3.8 规程初审结束后,由生产技术部门牵头,总工程师等有关领导参加,组织安监部等业务部门进行会审,会审意见作为规程内容单独列出。采、掘开作业规程及重要的施工措施不准以传阅方式审批,必须组织会审。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一 采掘作业规程应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 和上级相关规定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井下巷道维修 排放瓦斯 风电焊 处理堵仓 临时放炮等临时作业,必须编制 安全措施 试验 试用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 新材料前,要经过论证 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的基础上编制有针对性的 安全措施 二 井区 科 技术部门负...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矿安全管理,提高矿井事故预防和抗灾害能力,特制定以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一 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各有关部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报上级煤炭主管部审查批准后实施。二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通风工程师必须编制加强通风 瓦斯 防火管理的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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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 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技术管理,科学组织和管理生产 推进全矿井技术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实现安全生产和长治久安,特制定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2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是明确各级安全技术管理权限责任和具体实施方法的一个管理制度,要明确审批的内容 时间 层次 审批人等。1.3 安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