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发布 2022-06-04 15:56:28 阅读 2000

王家塔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理顺、规范和加强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依法促进和规范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实现矿井的正规和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程规定及技术政策的规定,并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第2条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完善在矿长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3条生产技术部、安检部以及机电部必须加强安全技术管理,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监督和培训。

第4条各单位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制度,努力实现矿井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

第5条本规定有与上级文件规定及要求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6条矿井开拓延深设计,由矿业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延深设计的主要原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工程开工前半年编制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后由矿业总工程师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报告,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7条矿井技术改造设计要按上级规定程序进行。生产环节局部改造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矿批准,改造设计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批准。

第8条采区设计由矿业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或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采区地质说明书提前三个月送交设计单位。采区设计提前三个月送交施工单位。

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由矿业总工程师组织验收。

第9条回采工作面设计由矿生产技术部门编制,改变生产工艺的首采工作面、有瓦斯突出或受水、火等灾害严重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设计和专项防治水、火方案报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与此相对应工作面作业规程由生产单位编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审批。“三下”开采设计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10条开拓延深、技术改造和改扩建工程应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永久性水准点坐标位置,建筑物、构筑物测量定位记录;施工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矿建、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写实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质量评定及质量事故处理资料;设备管线调试、调压、试运转记录;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的试件、试块、焊接、材料试验等记录;其它有关规定归档的技术文件等。

采掘作业规程管理办法。

第11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由施工单位编制,改变生产工艺的首采面、有煤和瓦斯突出以及受水、火等灾害严重威胁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投产前,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并对规程的编制质量负责。。

第12条生产技术部应提前一个月将已经审批的工作面地质报告送交规程编制单位。采煤作业规程应提前一个月、掘进作业规程应提前10天编制并审批完毕,送交生产单位传达学习。

第13条 。凡没有矿压观测资料和支护设计的作业规程不得审批。

第14条每个采掘工作面都应根据本煤层和邻近采区的地质观测资料,确定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方法和支护形式,作为编制采掘作业规程的依据和重要内容。规程中要有防治灾害和过地质构造等专项技术措施;有针对各工种的技术措施和要求;有实行正规循环作业和劳动组织图表;有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等内容。

第15条作业规程要能贯彻有关技术政策和应用先进技术,并能结合实际指导现场工作。各单位对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和贯彻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矿总工程师要至少每月组织一次规程复查,并有复查意见。

第16条每一新工作面投产前,所有参加新工作面施工的人员都必须全面系统地学习已经审批的新工作面作业规程。参加学习人员要亲自签字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新工作面的施工。

第17条采掘工作面遇有地质构造等特殊情况时,生产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要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专项补充措施。矿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审批,不得拖延。在新措施传达执行前,现场必须采取强化管理措施。

采掘作业规程审批及贯彻。

第18条采掘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一般情况由总工程师审批即可,复杂硐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牵涉到外协单位的作业规程及在试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采区首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等作业规程报上级审批。

第19条审批采用会审方式:由总工程师召集主持,参加人员有编制人、区队长、通风队、生产技术部、机电部、安检部、调度室等有关人员。审批人员严格按各自职责权限范围进行审批,不得推脱责任或越权审批。

凡参加审批人员必须对所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负责,并跟踪评议,及时反馈设计、规程措施执**况,对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安全生产。

采掘措施的审批,参加人员有编制人、区队长、通风队、生产技术部、机电部、安检部、调度室、分管副总等有关人员。

第20条作业规程审批完毕后,原则上要分发到业务科室、安检部、档案室各一份。至于受控类别的作业规程,由总工程师决定发放份数。

第21条每月25日由总工程师主持召集作业规程复查会议,各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机电部、安检部、调度室参加。如有局部与现场条件不符,又达不到写补充作业规程的条件,则进行局部的补充修改完善。有关人员要签署意见,以利于更好地指导安全生产。

第22条开工前7天,队长主持召开会议,由技术人员将批准的作业规程传达到全体施工人员。传达后,技术人员必须填写学习传达作业规程记录单,单上要有全体人员的签字。每个月由区队技术员重新传达贯彻一次,每次学习都有签字记录。

采煤专业。第23条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应严格执行有关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验收由生产矿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生产技术部、机电部、安检部、调度室、通风队等有关部门及交接单位负责人参加,要严格执行验收标准。

有关人员必须签字,资料存档。

第24条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过地质构造、过老空、工作面收尾、工作面安装及撤除等,必须事先制定周密的、符合现场实际的、能指导安全生产的专项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执行;其他一般补充措施由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分管矿长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实施落实。

第25条随着工作面的推进,出现作业规程与现场实际不相适应的情况时,生产单位技术人员必须及时对作业规程提出修改补充措施,内容要进入每月一次的规程复查档案。

第26条对回采工作面的质量标准化管理,要制度化、正规化。回采工作面必须达到“三直、两平、一净、两畅通”。要坚持对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并有健全的分析和处理制度。

要坚持开展对工作面工程质量和顶板管理及规程兑现情况进行班评估。

第27条强化顶板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永恒主题。对回采工作面要紧紧抓住“两道、两线、两端头”,机采煤机割煤后或炮采放炮后的重点顶板管理。回采工作面要切实强化对支护强度的管理,泵站压力和乳化液配比符合规定,液压系统不得有漏、串液现象,现场有乳化液配比检查手段。

要特别加强对初撑力的管理,坚持二次注液和多次注液。每班应有专人检查并做好记录,纳入班评估内容。底板松软的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注必须穿鞋。

严禁使用漏液、损坏、失效的液压支架和支柱。

第28条回采工作面要将提高煤炭**率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采高和浮煤清理符合规程要求。放顶煤工作面要沿底送巷、沿底回采,不留底煤。对放煤效果要严格监督检查并作为班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29条要强化煤质管理。从矿到区队都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制,完善相关制度。工作面过地质构造等特殊情况时,要有专门的措施,采取非常的管理手段。

从工作面设计、巷道布置、采煤工艺和设备选型等环节,都要由总工程师负责把关,并建立健全完善的正规管理制度。

第30条回采工作面应实行制度化、正规化的设备检修制度。实行正规循环作业,均衡生产管理,严禁突击生产。

掘进(开拓)专业。

第31条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编制规程,并经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第32条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水平、采区开拓、准备中、长期规划和编制年度采、掘接续计划。矿行政、技术负责人应按月召开采、掘平衡会议,解决落实有关问题。

第33条矿井的水平、采区和工作面必须实现正常接续。矿井水平延深工程必须在上一水平产量递减半年前,使新水平的第一工作面具备生产条件。新采区接续必须在老采区产量递减三个月前,使新采区的第一个工作面具备生产条件。

工作面接续必须在老工作面结束一个月前,新工作面具备生产条件。

第34条矿总工程师及分管领导应以提高采、掘、运机械化水平和工作面、采区、水平的合理集中生产,建设安全高效型矿井为目标,把矿井生产环节改造、改革开拓布局、优化巷道布置作为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

第30条开拓掘进应积极推广机械化作业和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新产品、新材料,实现快速、优质、安全、高效,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

第35条巷道贯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当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煤巷综掘相距50米时,生产技术部必须提前下达贯通通知单,报送有关领导和单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面施工。防止透水、有害气体超限、通风系统混乱、放炮着火、崩坏设备、贯通伤人和冒顶等事故的发生。

第36条掘进过断层、应力集中区、冒落带及巷道开门等事故隐患地点(段),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批准后执行;其他一般补充措施由分管副总审批后执行。

第37条掘进工作面在永久支护形成前,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临时支架或金属前探梁,临时支护应做到有效承载,严禁空顶作业。架棚支护的掘进巷道都必须使用“十米联锁”装置,撑棍拉条符合规定。

第38条实行锚杆支护的巷道应加强对锚固力的检查,锚固力不得低于规定要求,并做好记录。留顶煤锚杆支护巷道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在现场有记录牌显示。要特别加强对隐蔽工程的检查力度,并做好记录。

第39条各单位都要建立开拓掘进工程档案。对造成事故的施工工程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地质测量专业。

第40条矿井地质。

1)矿井地质报告:按照《矿井地质规程》规定要求,每8~10年修编一次。矿井地质报告编制完成后,经矿组织初审后,行文上报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2)采区地质说明书: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须经矿长和总工程师审查、审批。

3)水平开拓地质说明书:编制完成后须经矿长和总工程师审查、审批。

4)工作面掘进和回采地质说明书、重点掘进巷道地质说明书:按照规定时间编制完成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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