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 2022-06-03 15:01:28 阅读 7291

为切实保障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x省人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x府发〔x〕60号)、《x市人民**《关于印发x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发〔x〕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市、县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原则,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到x年,建立健全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确保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保障更加全面,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对象界定。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主要指: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特困供养儿童。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被抚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抚养的儿童。

四)重病、重残儿童。指因自身患病、残疾导致医疗、**、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

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的儿童;被二甲及其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癌症、确诊为重度精神病、确诊为尿毒症、确诊为红斑狼疮、确诊为白血病、确诊为再生障碍贫血、14岁以下儿童先心病、14岁以下儿童脑瘫儿童。

五)贫困家庭儿童。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乡低保家庭中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具体分为两类:

一类指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服刑、重病(被二甲及其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癌症、确诊为重度精神病、确诊为尿毒症、确诊为红斑狼疮、确诊为白血病、确诊为再生障碍贫血)、失踪(失踪认定标准: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不间断失踪时间满2年以上,并出具法院失踪判决书,或由民政办主任实名签字的乡镇人民**出具的失踪证明);二类指父母双方均系重残、或重病、或失踪、或服刑。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按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246元,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748元落实;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符合特困供养政策的儿童纳入特困供养救助保障范围,按照特困供养救助标准发放生活费;重病重残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按程序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城市460元/月、农村275元/月低保标准全额补助并发放150元/月低保调节补助。完善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按政策规定调整救助标准并将救助标准与经济发展、居民消费**指数等挂钩联动。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困境儿童给予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牵头单位:

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二)加强医疗**保障。全额资助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

将社会散居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明天计划”。困境儿童住院**费用根据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的70%予以救助,一个年度对同一个人医疗救助封顶线为10万元。对重病重残困境儿童,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残疾人救助等实施后,仍无力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县财政安排医疗卫生专项资金予以特殊救助。

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残联要做好重残儿童的救助帮扶和残疾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为重度听障儿童免费实施助听器适配及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和术后**训练;组织为贫困脑瘫、肢体残疾儿童提供免费**训练。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补助的,按标准给予保障。

〔牵头单位:县卫计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扶贫移民局、残联,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三)强化教育保障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对于可以正常就学的困境儿童应按照“应读就读”“应补尽补”原则,全面落实“三免一补”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给予每生每学年学费和生活费补助各x元;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的初高中毕业未升学青年进行免费职业培训。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

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鼓励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慈善助学活动。

〔牵头单位:县教科体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扶贫移民局、公安局、民政局、残联,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四)健全监督保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存在监护缺失的家庭要进行排查梳理和监护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问责。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

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父母(含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予以劝诫,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父母法律责任。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对于决定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处罚人或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的兜底作用,对其收留抚养或临时监护的儿童,当地**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各类合法权益。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公安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信息。

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和利用残疾儿童或未成年人敛财以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

县司法局、民政局、法院、检察院,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五)完善儿童关爱机制。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转介、帮扶干预”四位一体反应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工作衔接,及时监测、发现、处理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根据实际情况为困境儿童提供行政保护、司法干预、替代照料、教育帮扶、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保护服务。积极开展“**家长”“牵手关爱行动”“童伴计划”“五老助成长”“合力监护、相伴成长”等关爱行动或项目,推进各项关爱工作项目化、制度化、常态化。

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训练等服务。健全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工作机制,推动其第一时间回归家庭。对寻亲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打拐解救儿童,依法临时安置在流入地或解救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当地尚不具备条件的安置在上一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符合长期安置条件的,依法及时办理落户、入学等手续,帮助其正常生活和入学。

畅通收养渠道,对符合条件、一年内寻亲无着的打拐解救儿童,依法通过收养安置。〔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

县教科体局、公安局、司法局、综治办、妇联、团县委、残联、关工委,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六)构建网络保障体系。建立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村(居)**工作网络保障和困境儿童建档立卡、信息动态管理体系,县民政局、县妇联负责全县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县救助站、福利机构和有关公共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1名专(兼)职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监护指导、心理疏导、权益维护等日常工作。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妇联,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七)加强服务能力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要优化和调整财政资金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培训,优先招录专业化人才和社会工作者充实到儿童保障服务机构,不断提升儿童福利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将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中的教师和医务人员分别纳入教育、卫计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并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培养培训、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加快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完善村(社区)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档案,建立多部门联合的困境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开展有针对性的救助保护工作。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实施公益项目、志愿服务活动。〔牵头单位:

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社局、教科体局、卫计局、公安局、司法局、团县委、妇联、关工委,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二)增强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将困境儿童保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妇联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加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的建设和监管,建立儿童福利工作指导和服务体系。

各相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本部门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

三)加大宣传引导。积极利用传统**和新兴**,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困境儿童成长的**氛围。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拐卖、遗弃、虐待等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要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慈善捐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困境儿童关爱活动。

四)加强督查问责。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职责,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相关部门要充分履职,落实职责分工,县目督办将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失误、发生恶性事件的单位和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实施方案 县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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