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

发布 2022-04-11 13:14:28 阅读 5747

龙岩市区2023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龙岩市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积极稳妥地开展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确保销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依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龙岩市人民**关于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0〕4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及销售**情况。

本批次面向社会**的经济适用住房分布在莲东和龙祥两个地点,共728套住房(莲东新区114套、莲东c地块444套、龙祥小区170套),其中:二房二厅74平方米户型32套、62-68平方米户型426套,二房一厅50平方米户型20套,一房38-48平方米户型250套。

莲东新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经物价部门批准为2595元/平方米,莲东c地块和龙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待物价部门核定后批复。

二、销售对象。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1年,并在市区工作或生活;

2、本批次申请家庭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内,即2023年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1919元;

3、单身人员男申请人必须年满30周岁,女申请人必须年满28周岁;

4、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仅限于无房户申购,今后批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视无房户解决情况,逐步放宽家庭年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5、**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1、本批次报名时间截止之日前五年内在市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已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

三、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建筑面积标准:

1、单身人员40平方米;

2、家庭成员2人及以上为70平方米。

二)本批次单身人员仅限申购一房型**。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未超过核准面积标准的,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计算;超过核准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超面积**加收。

四、申购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按照“**审核、三榜公示”的程序规范操作。

一)申请。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申请登记,领取、填写《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配偶离异、去世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5、需要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上述项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登载内容完全一致。

二)审核。1、单位、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负责核实,并由单位、社区居委会在公共场所公示7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将申请资料统一报送主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审查。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对申请家庭所填内容准确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调查核实后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公共场所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署初审意见,将申请资料统一报送市房改办。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重新调查核实。

三)复审。1、民政、房管部门分别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2、市房改办按有关规定复核后,将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情况提交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审核小组认定。

四)排序。根据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审核小组确定的分类轮候配售原则,市房改办牵头组织公开摇号确定申购家庭选房顺序,监察、公证、相关部门和申购家庭代表全过程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五)公示。选房顺序结果在市**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并按经济适用住房可供**1︰1.2的比例确定后在《闽西**》公示名单,公示期限为7天。

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六)核准。在确定购房对象后,由市房改办根据已具备销售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楼盘,统一发放《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通知》。购房对象须按排序在规定的选房期限内选房,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配售权利。

七)轮候。本批次因**所限未能安排配售的家庭,在下批次可供**中按照已确定的轮候顺序依次安排配售。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按规定退出轮候。

本批次放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资格的家庭,在今后批次申购时,须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安排在届时已轮候的保障家庭的排序之后配售。

五、相关规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及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购房**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的,按市**相关规定办理,由**优先回购。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退出,由**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

二)其他规定。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3、购房人违反上述规定,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违规**、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并取消其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实施方案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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