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 2022-04-11 00:12:28 阅读 3394

发布时间:2011-12-16点击:1527地区:长春市。

关于做好2023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双阳区、开发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各方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23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工程结算。发包人无核对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

程造价管理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得接受委托对同一工程结算进行重复核对。

造价咨询企业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长城乡联[2010]16号)有关规定,计取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三)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在20日内将工程结算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县(市)、双阳区的工程结算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备案的工程结算文件,将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二、工程结算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人工费调整以定额人工单价为基数,执行2023年建筑、安装、市政及2023年修缮、2023年仿古园林、2023年轨道交通定额的工程调整为78.00元/工日;执行2023年装饰定额的工程调整为90.00元/工日。

二)由于今年水泥市场****幅度较大,比2023年同期涨幅超过50%,发承包双方合同中对水泥**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工程结算时可以按工程投标期信息**为基数,水泥结算价差10%以内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超过10%以上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三)机械费用调整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执行2009

年建筑、安装、市政定额的工程调增20%;执行2023年修缮定额的工程调增15%;执行2023年仿古园林定额的工程调增40%。

四)建设工程材料**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合同约定不明而超出风险范围的,按本文公布的《2023年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综合**》(附件1)执行。没有公布综合**的项目,按“吉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和《长春工程造价》期刊上公布的材料市场**执行。

我市未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按实际采购**进行结算。如对采购**有争议的,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材料**”,经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

各县(市)、双阳区的地材**,按通知和“吉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长春工程造价》期刊上公布的地材**执行。未公布的其他材料**,参照长春市市区公布的材料**执行。

五)定额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机械费)及材料**调整增加的费用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六)我省现行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园林仿古、轨道交通工程费用中的税金税率作如下调整,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适用于固定**合同和可调**合同。

工程所在地计取基数。

市区县城、镇市区、县城、镇以外。

不含税工程造价3.353.41

现行定额税率3.41调整后税率。

七)根据有关规定发生的工程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等费用按实计取。

八)有关工程结算其它规定,仍按我市历年工程结算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对通知内容有争议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二)执行国家各专业部委计价标准的工程不适用本通知。

三)本通知适用于跨年工程2023年完成的工程量和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结算,已结算完毕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2023年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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