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小学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

发布 2022-04-08 09:40:28 阅读 8615

考核分配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试行办法》和《东坡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试行办法》,为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考核分配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试行办法》和《东坡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试行办法》,为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东坡区新华小学教师绩效工资。

考核分配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试行办法》和《东坡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试行办法》,为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教师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激励长效机制,规范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激励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建设精品特色学校。

二、实施对象。

我校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

借调在非义务教育学校或其他单位的教职工不参与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三、考核分配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的原则。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四、绩效工资发放形式。

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学年度末发放。

五、绩效考核内容及量化计分办法。

一)教师基础性绩效(70%)考核的主要内容。

教师基础性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教师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的情况。考核分值为100分,其中“遵守法律法规”30分、“履行职能职责”30分、“开展教育活动10分”、“促进学生发展”10分、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10分、“提升素质”10分。

对有《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所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基础性绩效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具体的考核内容和细则见附件一:《新华小学教师基础性绩效考核细则(试行)》。

二)教师奖励性绩效(30%)考核的主要内容。

教师奖励性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教师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主要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分值为100分。其中“德”10分、“能”20分、“勤”30分、“绩”40分。

在100分的基础上实行“兼职”加分、受奖加分和“违规受惩”减分。加分不封顶、减分不保底,记入绩效考核总分内。具体的考核内容和细则见附件二:

《新华小学教师奖励性绩效考核细则(试行)》。

三)班主任奖励性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班主任工作的考核,由学校设立专门的考核经费,经费总额占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0%,由学校单独考核。班主任奖励性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关爱、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安全教育、家校联系等方面的情况,分值为100分。

其中“教育引导和关爱学生”20分、“班级管理”30分、“组织活动”20分、“关注学生发展”10分、“学生安全教育”10分、“家校联系”10分。在100分的基础上实行“受奖加分”和“违规减分”。加分不封顶、减分不保底,记入考核总分内。

具体的考核内容和细则见附件三:《新华小学班主任奖励性绩效考核细则(试行)》。

六、实施“一票否决”

1.基础性绩效考核的“一票否决”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基础性绩效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境),或出国(境)后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的;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教师奖励性绩效和班主任绩效的“一票否决”

教师或班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奖励性绩效或班主任绩效直接确定为不合格,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

1)严重违反《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八不准”》,经有关部门查实并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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