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评优细则

发布 2022-03-28 12:56:28 阅读 1667

附件1:

武汉理工大学2010-2023年度团内先进评选实施细则。

一、评选项目。

一)先进集体。

1、优秀基层团委。

2、理工青年十大精英团队。

3、共青团工作创新奖。

4、校五四红旗团支部。

5、校优秀团支部。

二)先进个人。

1、校优秀基层团委书记。

2、理工青年十大风云学子。

3、校青年五四奖章。

4、校优秀共青团干部。

5、校优秀共青团员。

具体按六类分别申报,包括:①道德模范先进个人②勤奋好学先进个人③创新创业先进个人④文化体育先进个人⑤志愿服务先进个人⑥社会工作先进个人。

其中,满足上述六类先进个人条件之一且为共青团干部的授予“校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称号,其他授予“校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六类先进个人中事迹特别突出、在广大青年学生中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较大影响力的,经团内先进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可以授予“校青年五四奖章”荣誉称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各类先进个人可以授予“理工青年十大风云学子”荣誉称号。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例。

在团支部建设、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干部队伍、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各方面表现优秀,具备实施细则规定评选标准的团支部可申报“红旗团支部”或“优秀团支部”。参评支部必须满足基本条件和选择条件中相应要求。

1、基本条件。

申报“优秀团支部”或 “红旗团支部”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团支部建设目标明确,工作计划、学期总结等材料齐全;团支部会议制度健全,执行落实到位;《团支部工作手册》填写规范、完整。

按时开展团支部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记载认真,效果良好。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团员民主参加支部事务等工作有具体的制度并能认真执行,能民主开展支部活动,重视团员意见和建议。

团支部干部能与党支部(党小组)、班委会干部共同协作,能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及时关注国家大事,对国家方针、政策等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并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积极响应校、院两级团委布置的各项工作,及时开展,能出色完成任务,同时能独立开展健康有益的团支部文化、体育等集体活动,组织有序,效果显著。

推优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遵循推优工作制度,程序规范,效果良好。

能建立共青文明岗,并切实开展相应活动,有一定影响力。

无违纪处分情况。

2、选择条件。

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支部,方可根据以下“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和“优秀团支部”评选条件要求,参评申报相应荣誉称号。

1)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

必备条件。团支部建设优秀,支部团员团费上缴率100%;党员(含预备党员)比例:二年级≥10%,三年级≥25%,四年级≥50%;一年中开展政治学习、组织生活会次数不少于10次;本年度已申报并完成青年思想道德教育创新项目。

班级建设优秀,在09—10学年学生班级工作评估中获得“优秀班集体”及以上荣誉称号。

学风建设优秀,10—11学年第一学期团支部学习成绩不及格率要求:文科一年级≤1.0%,二年级≤1.

5%,三年级≤1.0%;理科一年级≤1.5%,二年级≤2.

0%,三年级≤1.5%。10级团支部10—11学年第一学期平均成绩:

文科≥85,理科≥83。(团支部成绩单由学院教学办出具并加盖公章,并注明不及格人次。)

志愿服务工作优秀,支部志愿者注册比例达到100%,支部参加院、校两级及以上志愿服务人次≥25,经常在校内外有序组织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服务对象的认可,影响良好。志愿服务平均时数要求:一年级≥10,二、三年级≥16。

(支部志愿服务平均时数=∑志愿者个人服务时数/团支部人数)

团支部干部工作称职,学院团委对团支部干部考核为优秀,支部参加院、校两级及以上干部培训人次要求:一年级≥8人次,二、三年级≥16人次。

10年以来在学院、校以上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学术科技创新等活动中获奖率(得奖人次/支部人数)≥25%(其中一个团队奖项至多计5人次)。

参加社会实践的合格率达到90%以上。

附加条件。团支部在完成青年思想道德教育创新项目过程中获得 “十佳百优”项目称号。

团支部在志愿服务评选中获“百优志愿服务班团组织”荣誉称号。

团支部牵头组织的活动影响力大,被校级及以上**报道,不少于2篇。

团支部建设在某方面事迹特别突出,深受广大师生好评,有较大社会影响力。此条要附加相关事迹证明材料,具体由团内先进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备注:红旗团支部须同时满足必备条件,满足其中至少两条附加条件。

2)优秀团支部评选条件。

团支部建设优秀,支部团员团费上缴率100%;党员(含预备党员)比例二年级≥5%,三年级≥20%,四年级≥40%;近一年开展政治学习、组织生活会次数不少于8次;本年度已申报并完成青年思想道德教育创新项目。

班级建设优秀,在上一学年学生班级工作评估中至少为“合格班集体”。

学风建设优秀,09—10学年文科:二年级≥81,三年级≥82;理科:二年级≥79,三年级≥80。

10级团支部10—11学年第一学期平均成绩:文科≥83,理科≥80。10—11学年第一学期学习成绩要求不及格率要求:

文科一年级≤1.5%,二年级≤2%,三年级≤1.5%;理科一年级≤2%,二年级≤2.

5%,三年级≤2%。(团支部成绩单由学院教学办出具并加盖公章,并标注不及格人次。)

志愿服务工作优秀,支部志愿者注册比例达到80%,支部参加院、校两级及以上志愿服务人次≥20,经常在校内外有序组织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服务对象的认可,影响良好。志愿服务平均时数要求:一年级≥7,二、三年级≥12。

(支部志愿服务平均时数=∑志愿者个人服务时数/团支部人数)

团支部干部工作称职,学院团委对团支部干部考核为优秀,支部参加院校两级及以上干部培训人次要求:一年级≥5人次,二、三年级≥12人次 。

在学院、校以上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学术科技创新等活动中获奖率(得奖人次/支部人数)≥12%(其中一个团队奖项至多计5人次)。

参加社会实践的合格率达到90%以上。

附加条件。团支部在完成青年思想道德教育创新项目过程中获得 “十佳百优”项目称号。

团支部在志愿服务评选中获“百优志愿服务班团组织”荣誉称号。

团支部牵头组织的活动影响力大,被院级及以上**报道,不少于1篇。

团支部建设在某方面事迹比较突出,受广大师生好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此条要附加相关事迹证明材料,具体由团内先进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备注:优秀团支部须同时满足必备条件,满足其中一条附加条件。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在道德模范、勤奋好学、创新创业、文化体育、志愿服务、社会工作等某方面表现突出且德才兼备的优秀本科学生。所有评选条件均指2023年以来,评选对象必须符合必备条件和选择条件的有关要求。

1、必备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在籍共青团员或者保留团籍的党员,积极参加团组织活动,按时缴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党员须按时缴纳党费),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团结友爱,乐于助人,并能按时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时时处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学习刻苦,学习成绩2009—2010学年平均学分绩不低于7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无不及格课程,三、四年级学生英语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标准;2010级学生学习成绩以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成绩为准,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4)2023年以来未受过任何处分。

2、选择条件:

1)道德模范先进个人。

在见义勇为、自强自立、孝老爱亲、尊师重教等方面模范践行社会美德,深受广大师生好评,在青年学生中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较大影响力。

长期对口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对遭遇不幸或遭受灾害者奉献爱心,努力帮助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捐资助学、扶残助残、公共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

发扬优良传统美德,拾金不昧,为他人或集体挽回损失,赢得社会高度赞誉。

不顾个人安危,勇于同一切损害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义务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贡献。

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舍生取义,英勇救灾、救人。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公认。

获省市级及以上“助人为乐标兵”、“诚实守信模范”、“敬老爱老先进个人”、“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备注:上述六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申报此类奖项的先进个人需提供先进事迹或社会高度赞誉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由团内先进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2)勤奋好学先进个人。

2009—2010学年学习平均学分绩为班级第一名。

2009—2010学年平均学分绩为9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2010级学生平均学分绩按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成绩计算)

二年级学生英语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标准,三、四年级学生英语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标准,或获得大学生英语竞赛国家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励。

备注: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3)创新创业先进个人。

在全国、省部级科技竞赛、发明创造竞赛中荣获省部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励。

其中各类科技竞赛、发明创造竞赛、科研成果评定包括:“挑战杯”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竞赛、大学生化学实验技能竞赛、其它由行业协会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科技竞赛(如全国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全国交通科技大赛等)、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

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科研实践中有突出表现,并在学校认定的国家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

获授权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必须以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

申报个人在校期间具有实际创业经历,2023年内坚持创业并合法经营。

创业注册资金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具有创业经营实体。

创业期间无偷税漏税、违法经营等违法违纪行为。

备注:创新类①②③满足条件之一即可;创业类④⑤⑥条件须同时满足并提供先进事迹相关证明材料或社会高度赞誉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由团内先进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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