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解2019新版施工合同示本

发布 2022-03-16 23:21:28 阅读 1629

浅解201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法治是在进程中,作为发包人,应及时在日常的合同方面更新相关的条款,更好的防范不利的风险。笔者近日透过中国建设工程管。

理协会得悉讨论了数年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出台,依据中国建筑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的信息及资料,细心阅读并整理了部分资料,供互相学习交流。在学习过程中笔者认为有部分的条款和权利是值得关注的,这样才能更好的规避法律风险。

应用新版《施工合同文本》时应注意的条款和权利设置:

1.工程师

新版中将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

同的代表均称为工程师,在实际中两者往往同时存在,两者的职责极易发生交叉,虽然新版《示范文本》已对此有所考虑,但属于事后补救,可能已给施工工作带来不便。发包人应考虑如何在签定合同时,就界定清楚两者职能。

2.担保 新版中第一次出现了担保,且为双向担保,但其种类只限于履约担保,对于另外几种主要形式: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付款担保等还未提及,且关于履约担保的类型、数量大小、担保期限等也未给出建议。

3.保险 保险作为风险的转移方式,将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工程建设中。我。

国的保险业还是一个新兴的行业,针对建筑工程的险种很有限,订立保险合同主要依照《保险法》和保险业的行业规程,很少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而在美国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其涉及项目的险种多达十几个,还特别为特大型制了“综合险”。这些都是我们值得借鉴的。

4.工程款的支付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中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较好地考虑了承包人的利益,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时、快捷,应引起发包人的重视。

5.承包人应注意的风险。

1)明确规定对于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注意在投标**中加入此项费用。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否则承担相应后果。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或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如果建议未被采纳,承包人做建议方案的费用均需自理。

4)承包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等。

6.合同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双方可以在《协议书》中约定施工合同的生效方式,可以约定合同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一方可以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两者并无确定的关系;双方均未违约,但达成协议,合同即可解除;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仍可执行下去。

7.违约责任

发包人的违约主要集中在不支付合同价款上。

承包人的违约主要集中在不按时、按质完成工程上,这与《协议书》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承诺相呼应。

8.质量保修金的释放

工程质量保修书》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发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金是其中一项内容,一般是一次支付或扣除的。保修金及其利息的返还,要等到保修期满后一次支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保修期的强制的最低年限,如明确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新版中未指出如果发包人期满后不返还保修金的责任。

9.法定抵押权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绝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由承包人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条规定非常具有实际意义,它能真正起到保护承包人合法利益的作用。但在实际应用时,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催告一协议折价或依法拍卖一优先受偿”程序;此外工程性质(如属于学校、医院等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则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方式来清偿承包人价款。

10.实际工程中,存在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的情况,新版合同文本中回避了该问题。

中国建筑业联合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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